刘霁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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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还款责任?

作者:刘霁霁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次举报

引言:建设工程项目中无论是总包、专业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都时常面临无法按期收回工程款的窘境,如欠付工程款的甲方无力支付工程款,作为债权人的总包、分包和劳务分包人又该如何维权?拖欠工程款的甲方股东是否有还款责任?如果有又该承担何种责任?下面我们从本文的案例解答这个问题。

案例简介:2016年9月份承包人河北某建设公司承接热力管道安装及土建项目,合同明确约定了项目内容、工程价款、付款条件、验收标准、保修等内容。河北某建设公司依据合同进场施工,并圆满完成全部施工任务。然发包人某科技公司因自身经营状况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20年发包人被北京某科技公司收购,股东持股比例为100%。经承包人多年催要,直至2023年已是被执行人的发包人仍以经营困难拒不支付欠付工程款,故而成诉。     

律师释法:笔者接受委托后,了解到发包人确实无力支付工程款,故将发包人某科技公司及其股东北京某科技公司均列为被告,要求股东北京某科技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股东北京某科技公司在无法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发包人某科技公司的情况下理应对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案中,北京某科技公司作为发包人的唯一股东,依据上述法条规定无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在股东北京某科技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北京某科技公司未进行专项审计其提供证据也无法证实其财产与发包人分离。经多次协商最终股东北京某科技公司同意支付全部工程款及部分逾期利息,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承包人河北某建设公司在启动诉讼程序后百天内收回欠付达7年之久的的近千万元工程款。

律师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形较为常见,亦存在发包人债务累累无力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一纸判决书及甲方被执行绝不是承包人的最终目标,承包人该如何拿回属于自己的工程款?笔者认为在启动诉讼前,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尽可能增加承担责任的被告(如一人公司、股东与企业人格混同、股东是否实际出资或是否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等情形),在法律的支撑下争取承人的利益最大化。


刘霁霁律师,女,汉族,法学和土木工程专业双本科学历,双学士学位,工程师职称,具有建造师职业资格。现执业于河北天壹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220********16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