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霁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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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建设工程项目实际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作者:刘霁霁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6次举报

引言:建设工程项目中,实际竣工日期是非常重要的时间节点,不仅是工程款支付的必备条件,还是质保期的起算时间,尤其对景观绿化项目而言,质保期或养护期起算时间尤为重要。笔者通过下面一个案例讲解实践中应如何确定实际竣工日期。

案例简介:2019年,青海某公司中标健身中心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某县文旅局与青海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即健身中心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后青海某公司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工程竣工后青海某公司向某县文旅局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但甲方拖延验收,致使甲方、设计、监理单位并未在验收报告上加盖公章,青海某公司因多次索要剩余工程款未果,故而成诉。

律师释法:诉讼过程中,某县文旅局以工程项目尚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依据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之规定,结合本案某县文体局拖延验收,故应以青海某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验收日期。最终人民法院支持青海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建设工程项目实践中,往往因为建设项目手续不全、建设方提出质量问题、结算价款等诸多问题,造成工程项目不能及时办理竣工验收。作为施工企业而言,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就意味着为工程款不能结算,资金占用成本可能增加(来自下游材料供应商、机械费延迟支付产生利息),再有就是养护期/质保期的延长,可能存在维修/养护成本增加潜在的情形。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应尽早锁定实际竣工日,当然实践中的工程验收单、交接/接收单、工程项目移送/交接表等文件均可视为确定竣工验收证据,应于妥善保存。

刘霁霁律师,女,汉族,法学和土木工程专业双本科学历,双学士学位,工程师职称,具有建造师职业资格。现执业于河北天壹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220********16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