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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践中结算价款如何认定

作者:刘霁霁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3次举报

建设工程实践中结算价款如何认定

引言:建设工程诉讼纠纷中付款条件成就和结算价款明确是工程案件诉讼中的两个必要条件,笔者在上篇文章中讲到了竣工日期认定问题,竣工验收是付款条件成就的最常在表现,本文将讲述另一个必须条件:司法实践中工程价款一般如何认定?笔者通过下面一个案例讲解该问题。

案例简介:2017年北京某装饰公司经招投标手续与某酒店签订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合同总价为450万。合同签订后该装饰公司进场施工,由于施工图纸的变更以及根据施工过程中现场的实际情况,该装饰公司根据酒店的的指示作出了工程变更,导致了实际工程量有所增加及减少。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核算并出具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核验清单》,工程增项与减项相互折抵后产生的实际工程造价金额为人民币714万元左右,但该酒店对于该工程造价始终不予认可,仅支付515万,剩余未支付。装饰公司因多次索要未果,故而成诉。

律师释法:审理过程中该案争议焦点是:装饰公司和酒店对工程计价方式存在争议。装饰公司主张应该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固定单价”计算工程价款,而酒店主张按照双方签订的装修装饰工程合同涉案工程是固定总价包干,应当根据该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进行结算。

依据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最终人民法院支持该装饰公司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建设工程项目实践中,工程结算价往往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部分。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一般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两种模式。一般情形下固定总价的价款是不调整的,但如果出现合同外工程量的情形双方应另行协商,再一种就是上述案例讲到情况也存在价款调整的情形;关于采用固定单价结算的方式情况就更为复杂,如果双方能够共同委托造价机构的进行鉴定并接受该结果的是较好的一种情形;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方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需要固定相关证据;如果在启动诉讼前未获得双方认可的结算价,诉讼中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该结果一般会被人民法院采纳。

建设工程纠纷情况一般较为复杂,且周期长。待迫不得已启动诉讼时,部分证据存在已无法还原的情形,较为被动,无形中增大了诉讼风险。再此,建议广大工程企业提高法律意识,聘请专业法律人士进行项目陪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刘霁霁律师,女,汉族,法学和土木工程专业双本科学历,双学士学位,工程师职称,具有建造师职业资格。现执业于河北天壹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220********16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