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余金平已于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与公诉机关达成一定的“契约”, 一审法院即使不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根据刑诉法二百零一条,法院在认为“量刑明显不当”时,不采纳检察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属于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于法有据。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也是其行使上诉权,依法应享受“上诉不加刑”的福利待遇。以前有过类似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后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公诉机关提起抗诉是针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提起上诉,代表了检察院抗诉不受不加刑的限制,以压制被告人“违约”的情况。但本案检察机关的抗诉是为了被告人利益的抗诉,也应受到“上诉不加刑”的约束。上诉方和抗诉方都要求适用缓刑,而二审法院直接判处更重的刑罚,违反了二审中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也不利于认罪认罚制度的贯彻施行。
但本案中,的确存在将不应当认定为自首的情节予以了认定,以及未适用加重情节,导致量刑畸轻的情况,属于必须改判的情形。
综上,本律师认为如果二审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避免受到“上诉不加刑”的约束,似乎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