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良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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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运输、贩卖毒品案律师辩护词

作者:时良珈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5日分类:刑事类浏览:550次举报
2019-07-05


贩卖、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李某某律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李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指派时良珈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某某运输、贩卖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本人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进行辩护。辩护人经过与被告人的多次沟通,查阅本案相关卷宗材料,对本案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综合庭审情况,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运输、贩卖毒品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现就从轻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

  1.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三笔犯罪事实予以认可,但对第三笔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该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未流向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从案件嫌疑人的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对被告人冯某某的讯问笔录均能印证,对涉案的第三笔涉案毒品均已在南京禄口机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无流入社会的可能性。

量刑是一个对案件情况经过综合考虑、进行整体评价后,得出宣告刑结论的思辨过程。其中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该思辨过程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因素,而案发时的毒品状况属于犯罪的客观方面,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从社会危害性角度来看,国家规定毒品犯罪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防止毒品流入社会,危害社会公众健康,该批毒品在禄口机场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其社会危害性相较流入社会的情形要低很多。

从刑法理论上看,一切犯罪无论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结果对量刑都起较大的影响作用,因为结果是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事实现象,必然会影响量刑,结果的严重与否,或影响定罪、或影响法定刑的升格,或影响统一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因此,贩卖毒品的行为在社会层面造成的危害以及毒品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应当是考察的重点内容之一,并在量刑上做到区别对待,毋庸置疑,毒品未流入社会情形造成的危害明显低于流入社会的情形,对于毒品未流入社会的情形应当适当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以此来确保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二、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均吸食毒品氯胺酮,应考量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自己吸食毒品情况。

在被告人李某某第十次讯问笔录中明确表示其吸食过毒品氯胺酮,今天被告人李某某也当庭供述其有吸食毒品的行为。从被告人冯某某的尿检、毛发检测中也均检测出氯胺酮成份,二被告人均陈述,他们吸食的毒品氯胺酮均来源于从其上家李某某1处购买而来,因此,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二人吸食氯胺酮的情节。

  1. 三、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主动供述犯罪行为,当庭也是自愿认罪、悔罪,应认定其构成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轻处罚”,以及江苏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积极、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伏法,在庭审中也是自愿认罪,有明显的认罪、悔罪态度,应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

  1. 四、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罚金处罚表明自己的悔罪态度。

被告人李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一再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罚金处罚以表明自己的悔罪态度,恳请法庭对其能从轻处罚。

  1. 五、被告人李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前一直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此次触犯法律主要系其法律意识淡薄所致,看守所数月的羁押生活,让其无时无刻都在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给家人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其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强烈愿望。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的情况,以及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主动认罪、悔罪,能积极悔过,自愿接受处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恳请合议庭能谨慎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

                                                                      时良珈 律师

           2019年6月19日


时良珈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611723846,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在读硕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4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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