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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某某新型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发布者:郭智慧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812人看过举报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生于      日,陕西洋县人,农民,身份证号:住陕西省洋县纸坊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三组,联系电话:×××××××××× 

被告:洋县××××××××××新型建材厂,工商注册号××××××××××,住所陕西省洋县×××××村;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交付下欠的红砖共6340片;

    2、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30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71日从被告洋县××××××××××新型建材厂购买红砖60000片,当时口头约定每片0.34元,原告先预交1000元,被告于201771日当日先拉一车砖送到原告指定的地点后,原告支付其余的砖款。口头达成协议后,原告就预交货款1000元,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先拉一车砖送到原告指定的地点。直至2018201821日,原告去找被告,问他为啥不拉砖,被告说砖价上涨了,没有办法拉。双方又重新约定每片红砖(含运费)0.4元,原告一次付清60000片红砖24000元,被告洋县201821日新型建材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据了一份×××砖厂的收据,×××砖厂实际为第一被告洋县××××××新型建材厂,第一被告未加盖企业印章。经原告多次督促,被告才于20184月底给原告拉砖53600片,剩余的部分至今没有履行。因被告未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原告不能按期开工,给原告造成各误工费、交通费损失3000元。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支付了全部合同的价款,被告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应当继续履行未履行的合同,向原告交付下欠的红砖共6340片;并承担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交通费、误工费损失共计3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二份。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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