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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诉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代理词

发布者:郭智慧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1116人看过举报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被申请人略阳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代理人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依法享有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下面就本案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月至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已经离职的理由不能成立。

  2.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这一事实本身就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书证明:2006年7月至2014年元月,申请人在略阳县某公司井下开铲车,2014年元月至2015年9月在略阳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开铲车;铜城矿业公司给其发放基本生活费至今。以上事实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 被申请人2014年至今为申请人办理了工伤保险,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社会保险缴费的记录可以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

    3、申请人从来没有提出离职申请,劳动关系从未终止。被申请人如果认为申请人已经离职应当对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即使申请人离职,也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仍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离没有离职不影响申请人工伤待遇的享受。

  4. 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享有以下工伤待遇。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尘肺病所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申请人2015年7月就检查出疑似尘肺病,后多次找单位领导,单位领导不安排申请人治疗,申请人自己也拿不出钱来治疗,至今尚未进行治疗。

    现在具体的数额尚未发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减少劳动者的讼累,避免劳动者进行第二次仲裁和诉讼。裁决被申请人在实际金额发生后按实际金额承担法定项目下的费用,具体以有关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

  2. 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应当按申请人提供的前9个月工资总额43481元÷9个月4830元标准计算。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对该证据予以认可,应当以4830元计算月工资标准计算。,因在庭审前双方均未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停工留薪期进行鉴定,参照《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职业病)》,一期矽肺的停工留薪期为1个月,则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一个月工资4830元。

    3、根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2018年12月起享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具体金额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数额为准。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期限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2018年12月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32年9月为止”每月享受的伤残津贴数额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数额为准。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因被申请人已经为申请人办理了工伤保险,以上各项待遇中,停工留薪期工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仲裁庭应当裁决被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手续。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裁决时采纳。

                     代理人: 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智慧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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