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李某和徐某是同一个村子的村民,两人曾互换土地。李某后来对互换土地的决定表示不认可,并要求收回原先的土地。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过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调解无果。李某对农业农村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徐某名下的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登记。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求请求,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判决结果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因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尚未解决,合同未变更,直接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登记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裁定撤销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驳回李某的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以及县农业农村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需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设立为前提。
在本案中,李某和徐某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且双方未就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达成一致,因此李某直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此外,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李某应先解决民事基础法律关系纠纷。
律师点评
李某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档案中,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未包含涉案的0.39亩土地,因此,李某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缺乏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的职责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且登记行为仅是行政确认行为的一部分,不可诉。
徐某与李某之间的土地互换是合法自愿的,且已维持了20年,县农业农村局的确权行为未改变原承包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崔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