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吴某因与被申请人A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某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欠付货款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未超出原告的诉求;二审改判仅支持欠付货款利息计算至2023年3月1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陈某委托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崔栋律师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原二审法院纠正原一审法院关于超出申请人诉求的利息计算方式并无不当。二、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引用的民事判决书系针对个案判决,与本案案情不同,且案例中原告诉求支付暂计至起诉日的利息及罚息表述明确,与本案中的申请人诉请不一样,在本案中不具有参考价值。三、陈某在本案中不属于债务加入,请法院依法改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经阅一审和二审卷宗,吴某的民事诉状中明确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利息98700元,一审庭审笔录中法官询问吴某利息的计算方式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吴某并未要求变更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对一审判决超过吴某的诉讼请求上诉,二审根据吴某的诉讼请求,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利息的计算方式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超出吴某诉请并无不当。综上,吴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某的再审申请。
崔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