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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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纠纷,代理投保人一方,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二审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发布者:崔栋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24日 586人看过 举报

2024-12-24

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疾病住院医疗责任和重大疾病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被确诊为粘多糖贮积病型,并因此产生医疗费用。被告以粘多糖贮积病属于遗传性疾病为由拒绝赔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粘多糖贮积病型被归类于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并未明确界定为遗传性疾病。因此,被告的免责抗辩不成立,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疾病住院医疗责任保险金。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张某支付保险理赔款94759.4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主张粘多糖贮积病型属于遗传性疾病,应免除赔偿责任,并认为一审法院在计算医疗保险金时未去除不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

被上诉人张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粘多糖贮积病型确系遗传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69元。


崔栋,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事务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事无巨细,一切细节都很可能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律师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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