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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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单位未购买保险且无力支付赔偿,最终人社局先行支付工伤保险

发布者:崔栋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6日 744人看过 举报

2024-08-2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原告是程某的直系亲属。程某于2021322日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20225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认定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然而,程某所在单位A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原告方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应有的赔偿。

原告方与A公司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经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应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每月抚恤金。但A公司未履行判决,原告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A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被迫中止。

202311月,原告方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向人社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遭到拒绝。原告方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先行支付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书,并要求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及抚恤金206,254.08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理解《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适用条件。根据该办法,当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且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无能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本案中,A公司未为程某缴纳工伤保险,且在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赔偿义务,原告方的申请完全符合先行支付的条件。人社局以原告方申请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支付,显然是错误的。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体现了法律对于工伤职工权益保护的重视。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且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机制为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提供了必要的经济保障。

本案的成功,不仅为原告方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它提醒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同时也提醒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崔栋,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事务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事无巨细,一切细节都很可能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律师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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