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2018年4月27日14时10分,被告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老定砀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单县老定砀路蔡堂郝庄路段,与沿老定砀路自东向西行驶往南转弯的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朱某某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陈某受伤,车辆损害。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弃车逃逸。为了最大程度的为原告方争取权益,我方主张商业险也应当赔偿,通过论证被告保险公司为尽到告知义务,成功将赔偿责任判到保险公司身上,保证了,判决以后执行款的到位。
2、本案中争议的一个焦点就是商业险范围内保险公司是否因被告王某某的逃逸而不予赔偿。为了维护原告方的权益,保证判决生效后,执行款项的顺利到位,我方通过论证被告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成功地为原告争取了权益的最大化。
3、违反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将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仅需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即应免除其商业三者险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案案由定为保险合同纠纷,可能面临着商业险不予赔付结果。律师要善于利用法律规定,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崔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