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袁某某仅依据欠条起诉董某某526000元,称某年某月某日,因董某某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526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庭审过程中变更事实与理由,陈诉是被告拉其货款,欠526000元。通过代理人对原告方陈诉前后不一致,大额民间借贷没有提供交付的任何证据,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等辩论,袁某某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申请撤诉,庭下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仅支付80000元。
2、该案是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方不能仅靠“欠条”这一单一证据起诉,还需要承担将资金交付被告的举证责任。我方利用其举证存在问题,前后陈诉不一等基本事实,迫使原告一方撤诉,庭下和解。除了本案基本的法律事实,原告方可能在欠条数额中存有赌债,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庭审中应对不足,举证不能。
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原告方要在提供借条或欠条等凭证的基础上,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民间借贷资金已经交付的事实,由其是数额较大的借贷。“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目前对交付这一证明责任,逐渐加重原告方责任,需要引起原告方注意。
崔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