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本案系疫情期间,关于口罩机买卖出卖人交付口罩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1.出卖人交付的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案涉合同是否应予解除;2.本案鉴定程序是否存在瑕疵;3.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关于出卖人交付的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一般买卖双方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但本案是发生在疫情期间,口罩严重供不应求的背景下,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代理律师通过对双方买卖合意过程中,双方对口罩机的性能指标的磋商过程从而确定口头协议中口罩机的主要性能指标。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标的物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进行鉴定从而达到当事人诉讼目的。本案办案过程中需要考虑三大问题:第一,标的物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的认定;第二,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瑕疵举证责任与鉴定程序的关系;第三,标的物在无国标、行业标准的情况下适用何种标准问题。
启示与借鉴:
1、买受人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过程中最好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应当就标的物的各项指标作出明确约定。
2、买受人应当及时进行瑕疵检验。
3、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全面梳理案件可能涉及法律问题,根据证据材料明确办案整体思路。
崔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