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孟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河北XX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2民初55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孟XX上诉称,本案案由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涉运输目的地为山东省单县。案件起因是在运输途中,被上诉人王XX因运费问题与上诉人发生争执,无故擅自改变目的地,将货物拉走,不再归还。本案是典型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且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货物运输目的地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王XX、河北XX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本案中,涉案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卸货地”即运输目的地为“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属原审法院辖区,上诉人孟XX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作为运输目的地具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孟XX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2民初556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崔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