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蔡绍荣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2日 7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 例 点 评
1、案件情况简述:
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为国电南自下属一全资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为中国联通下属一分公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于2012年先后签订两份设备供货合同,总金额为758万元人民币,截止起诉日2017年6月2日,被上诉人以各种理由拖欠上诉人货款924400元,原告起诉被告要求:A、支付买卖合同欠款;B、支付合同欠款利息;C、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以原、被告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且合同纠纷以填平损失为原则,在已确认被告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拖欠货款924400元,支付违约金92440元,共计1016840。被告上诉。
二审法院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以及被上诉人的催款通知,上诉人均认可欠款的事实;以及在双方履行协议届满后,上诉人未能及时全部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律师点评:
二审法院判决正确、合适。
3、建议或意见:
合同一方的企业如果意图拖欠支付合同另一方的合同款项,一定要以法律认可的原因,千万不要以自以为是的原因,至少应该去咨询一下律师,否则打官司很可能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