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蔡绍荣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2日 4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 例 点 评
1、案件情况简述:
原告A公司为国电南自下属一全资子公司,被告B公司为中国联通下属一分公司,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2年先后签订两份设备供货合同,总金额为758万元人民币,截止起诉日2017年6月2日,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货款924400元,原告起诉被告要求:A、支付买卖合同欠款;B、支付合同欠款利息;C、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以原、被告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且合同纠纷以填平损失为原则,在已确认被告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拖欠货款924400元,支付违约金92440元,共计1016840元。
2、律师点评:
法院一方面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另一方面又以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10%超过了拖欠货款金额的10%为由,判决在支付拖欠货款的同时,支付拖欠货款金额的10%为违约金。。
3、建议或意见:
法官应在制度的框架内,合理把握法律规定和自由裁量的尺度,做到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