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蔡绍荣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2日 6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 例 点 评
1、案件情况简述:
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为国电南自下属一全资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为中国联通下属一分公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于2012年先后签订两份设备供货合同,总金额为758万元人民币,截止起诉日2017年6月2日,被上诉人以各种理由拖欠上诉人货款924400元,原告起诉被告要求:A、支付买卖合同欠款;B、支付合同欠款利息;C、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作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其公司由法人开办、设立,分公司的财产就是法人的财产;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法人财产的一部分,以分支机构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以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民事责任还是由法人承担。以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律师点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以此可见,一审判决以“被告作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并以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是完全错误的。
3、建议或意见:
虽然公司法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并不意味着分公司不可以作为适格的被告,也并不意味着分公司不可以承担民事责任,相反以分支机构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以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