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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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调解当日签署离婚协议转让房产,债权人能否要求撤销该房产分割约定?

作者:陈春光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6次举报

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当日债务人与妻子协议离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无偿给妻子,后债务人未按照调解协议及时履行义务,债权人将该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对于该房产分割的约定,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老王向小邓借款逾期未还,小邓起诉老王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约定还款日期。然而,在老王调解协议达成当日,老王与妻子李女士协议离婚,将婚内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无偿给李女士。随后老王并未按照调解协议及时履行义务,但由于老王名下已无任何财产,小邓向法院申请强制行后仍未成功追到债款。小邓将老王和李女士夫妻二人一并起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对于该房产分割的约定。李女士则表示,双方没有子女,其对老王对外欠款不知情,并非通过离婚躲避债务。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综合本案情况,老王在离婚协议中定房屋归李女士单独所有属于无偿处分自身财产,导致其责任财产的减少,因老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程序,从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故本案符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的法律规定。

对于李女士不知老王对外欠款的主张,法院认为法律上对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并不要求受益人知情,这是因为在无偿处分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利益并未支付对价,在社会观念上属于意外所得,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消灭该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仅仅是使受益人丧失了意外取得的利益,并不发生其固有利益受损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要求受益人对此知情。故李女士在离婚时对老王的欠款是否知情,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老王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

院判决,撤销老王和李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的分割约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所谓无偿处分行为是指债务人所实施的处分行为没有对待给付;所谓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是指,因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有难以实现的危险,或者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原已薄弱,因此雪上加霜,致使不

能完全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

在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而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应综合考虑离婚过错、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恶意逃债等因素,如果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或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从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对不诚信的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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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光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现为徐州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支部委员,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2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