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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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络婚恋交友为诱饵实施的虚假投资诈骗相关裁判规则

作者:陈春光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1次举报

裁判规则

1.“杀猪盘”式诈骗以感情为诱饵,迷惑性强,严重侵害被害人的财产安全,欺骗被害人感情,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斩断犯罪链条,全面查处犯罪黑灰产,形成有力震慑——陈某、宋某琦等5人诈骗案

【案例要旨】

犯罪分子为实现诈骗目的,招募人员在婚恋网站或使用即时通讯工具搭识被害人,通过将自己包装为成功男士或美貌女性,使用专门话术,骗取被害人感情信任、建立虚假恋爱关系,诱导、怂恿其到虚假交易平台大量投资,从而骗取钱财。“杀猪盘”式诈骗以感情为诱饵,迷惑性强,持续时间长,严重侵害被害人的财产安全,欺骗被害人感情,甚至可能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斩断犯罪链条,全面查处犯罪黑灰产,形成有力震慑。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送引流短信、微信添加好友等方式编造虚假身份,引导被害人在诈骗网站进行博彩游戏并充值,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诈骗罪——李某等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伙同他人成立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送引流短信、微信添加好友等方式编造虚假身份,针对不特定的对象采用特定话术交流,获取被害人信任,引导其进入诈骗网站进行博彩游戏,并在其控制下的平台充值,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诈骗罪,应根据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判定刑罚。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12月13日第3版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先结婚再故意制造家庭矛盾离开的方式,骗取彩礼,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构成诈骗罪——腾某某等诈骗案【案例要旨】行为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先结婚再故意制造家庭矛盾离开的方式,骗取彩礼,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构成诈骗罪。

案例来源:上海市检察院2022年2月12日


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谈恋爱为名取得被害人信任后,推荐恶意程序诱骗中国大陆地区居民充值投注的方式,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曾某某等人诈骗、偷越国(边)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以谈恋爱为名取得被害人信任后,推荐恶意程序诱骗中国大陆地区居民充值投注的方式,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3月30日第3版


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杀猪盘”交友婚恋类网络诈骗,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的,构成诈骗罪——宣某某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杀猪盘”交友婚恋类网络诈骗,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例来源:重庆法院网 2023年9月11日


6.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错加”微信,建立感情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诈骗罪——刘某某等诈骗案【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通过“错加”微信,建立感情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例来源:重庆法院网2024年7月11日


7.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社交软件、交友网站以恋爱、投资赚钱等为由,诱骗被害人进入该集团设立的虚假网站进行投资、充值,进而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及以上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蒋某超等人诈骗案【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域外设立诈骗犯罪活动场所,组建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利用社交软件、交友网站以恋爱、投资赚钱等为由,诱骗被害人进入该集团设立的虚假网站进行投资、充值,进而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及以上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3月29日第3版


8.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人身份实施婚恋诈骗,情节严重的,构成诈骗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刘某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人身份,虚构自己家庭及财产状况,同时骗取多名单身女被害人信任,以恋爱为名,行诈骗之实,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恶劣,诈骗数额巨大的,构成诈骗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案例来源:天津高院发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22年03月08日

 

法律观点 

网络交友诈骗的表现形式诈骗行为人通过网络婚姻媒介或网络即时通讯工具,编造虚假身份,与被害人进行网络交流,在骗取对方信任、确立交往关系后,选择时机提出借钱周转、急需医疗、家庭遭遇变故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后便销声匿迹。此类案件诈骗数额较大,通常为几万到几十万元。如福建的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一案。被告人陈某某在腾讯QQ上与被害人郑某建立恋爱关系,后告诉郑某其母亲要做手术,向郑某借钱,自2004年9月至2008年1月份,共骗取50余万元。传统的网络交友诈骗,通常是一对一实施的犯罪行为。但这一诈骗手段也逐渐向集团化、共同犯罪方向发展。如2007年福建破获的“1023”网络诈骗案。一旅美华侨林某报案称,其与一福建籍女子在交友网站上相识并在网络上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该女子通过母亲生病等种种借口骗取其近2万美元。福建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梳理出从上线、店长、小组长到“小妹”的这一诈骗团伙网上关系结构图,查明藏匿在福州、厦门等地团伙成员的窝点33处,抓获包括28名台湾籍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台湾、大陆两地嫌疑人179名,现场缴获赃款20余万元、作案电脑253台及手机、银行卡等大量作案工具。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交友诈骗形式。行为人通过网络聊天工具或网络虚拟电话,假意与被害人建立朋友关系或情人关系,后以见面、帮助提高业绩等借口,要求被害人到指定的酒店等场所高额消费,行为人与消费场所相互配合,成功后按约定比例分赃。

(内容来源:《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研究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引用00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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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光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现为徐州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支部委员,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2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