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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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苏文新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8日 11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苏律师代理的原告:刘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家具尾款60594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50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如何确认本案承揽合同关系的主体。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黄某签订风田家居订单,之后,被告黄某出具欠条确认前某某某家居订单系云南策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且,原告认可其安装家具地点系西双版纳龙某某某6套样板间,该样板间是开发商委托被告云南策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装修。本院认为,被告黄某系云南策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虽于2018年12月29日以个人名义与原告签署家具定制合同,但之后被告黄某出具欠条载明前述合同系被告云南策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且原告制作加工的家具系为被告云南策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西双版纳龙某某某样板房精装修所定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被告黄某系代表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其法律后果由被告策某公司承受,故本案承揽合同主体系原告与被告策某公司。原告主张合同相对方包括被告黄某,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被告策某公司认可尚欠原告款项60594元,并约定了支付时间,现履行期限已届满,无证据显示被告策某公司支付了前述款项,故被告策某公司应当向原告进行支付。被告黄某并非合同相对方,原告主张其承担支付义务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策某公司未按约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确认以未付款项的10%计算违约金,故被告策某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5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中,被告策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云南策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60594元、违约金6059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13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策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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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