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苏文新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8日 9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苏律师代理的被告:柳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柳某某以购买二手手机为由,在本市五华区黄土坡某处盗窃摊主价值人民币1800元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柳某某于2021年5月26日17时抓获归案,被盗手机已查获并发还。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裁判结果:
被告人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