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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手术失误不协商,患方起诉终获赔偿!

发布者:白银龙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9日 3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很强,打赢医疗官司,不仅要求律师法律能力强,也要求律师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建议一定要找专业的医疗律师维护权利。

该类案件的关键是【鉴定程序】,专家的意见基本上决定了此类案件的最终结果。在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陈述书的撰写、与鉴定专家的沟通交流等方面,专业的医疗律师有更丰富的经验,能够帮助当事人争取更好的结果。


案情简介:

本案逝者年龄70岁,但身体健康,体检中发现脑内动脉瘤。因脑动脉瘤一旦破裂,几乎没有抢救时间,死亡率极高,于是在医生建议下做介入手术,期望可以排除这个「定时炸弹」,但在手术中动脉瘤破裂,导致脑内大出血后不治。


案件事实:

2019年9月20日,患者水XX以“头晕3天”为主诉送往南阳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入院初步诊断:1、短暂性脑缺血发作;2、左侧大脑中动脉动脉瘤;3、脑血管狭窄。2019年9月24日15:40-20:00、22:55-23:50进行两次手术,9月25日03:20出院,出院情况为:患者深度昏迷,无自主呼吸,呼吸机辅助呼吸,双侧瞳孔对光反射均消失。患者水XX出院后死亡。患者水XX实际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154881.84元,医保报销数额为78349元,个人支付76532元。


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武汉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所对“南阳市中心医院对水XX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过错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进行鉴定。2020年10月9日武汉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鄂武大医学院鉴【2020】临鉴字第1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南阳市中心医院对水XX的诊疗行为有过错,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41%-60%。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6000元,专家会诊费3000元,合计9000元。


法院认为: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若患方认为医方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要举证进行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在被告处就诊的证据,武汉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鄂武大医学院鉴【2020】临鉴字第1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南阳市中心医院对水XX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考虑患者的病情,参考鉴定意见,本院酌定被告南阳市中心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


案件结果:

被告南阳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XX、黄XX、黄XX、黄XX、黄某戊人民币2227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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