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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多万,律师努力后获轻判!

发布者:白银龙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2日 2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吸收模式是典型的旁氏骗局,打着富民工程弘扬传统文化的旗号欺骗受害人,被告人也参与其中,并发展下线,案涉款项五百多万,被告人投入就超过三分之一,作为受害人,也得到了办案机关的同情和部分受害人的谅解。

2、经过律师的辩护,被告人被判处两年半的有期徒刑,在同类案件中属于较低的刑期,取得了不错的辩护效果。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河南省南阳市居民程XX、刘XX(二人均已判刑)通过微信好友结识了山东省居民郭XX和吴X,郭XX和吴X系中国XX公司(以下统称XX公司)的员工,在山东省昌乐县为XX公司向社会公众拉人头集资,郭、吴二人向程XX传授了XX公司的投资分红模式,即:任何人都可以与其公司签订一份200天的劳务合同,采用投资1万元每天返还100元,投资2万元每天返还200元,投资多少钱每天都可以返还投资金额的1%,200天劳务合同到期自动解除,可获得纯利润100%;主要宣传复投方式吸引投资,即投资1万元到100天的时候把收益的1万元取出来再次签订新合同进行投资,本金成为2万元,每天回报200元,再过50天又可以返款1万元,再次取出签订新合同进行投资,以此类推,投资1万元本金耗时318天可获得15万元。推荐下线人员有两种获利方法,第一是直接推荐人员参与,首单下线人员无论投资多少钱,推荐人均可获得500元推荐奖;第二是直接推荐人数达到10人,团队人数达到30人,团队业绩达到200万元就可以申请成立分公司,分公司成立之后,分公司负责人每个月都可以获得所属下线团队人员投资总金额2%的提成奖。

2016年4月份,程XX、刘XX从山东学习完回到南阳,按照郭、吴XX的投资模式,以"弘扬红色文化和道德文化理念,实施国家富民工程"等作为宣传口号,以承诺高额的分红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发展下线,拉人头集资。2017年初,吴X在山东省昌乐县注册成立山东XX公司(以下统称幸福人生公司),吴X、郭XX、程XX等人便继续以幸福人生公司名义继续向社会公众拉人头集资。程XX发展下线团队十余个,其中南召籍团队有段X、卫XX、刘XX(三人均已判刑)等,发展下线投资人员6000人左右,涉及集资金额共计2亿元左右。被告人王XX自2016年7月4日经过刘XX介绍推荐进入XX公司进行投资,并以此方式不断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该公司的投资运营模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积极发展下线人员进行投资,从中获利。经南阳市XX审计:根据对公安机关提供的"刘XX分公司汇总表中查找王XX团队投资情况汇总表"中数据进行统计,自2016年6月28日一2017年6月15日,王XX共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涉及144户,投资金额共计657万元(其中包括王XX个人投资58万元,其丈夫刘XX投资3万元,其父亲王XX投资5万元,其儿子刘XX投资11万元,共计77万元;此外还包括王XX以其亲戚朋友王XX、王XX、刘XX、刘XX、李XX、王X、王XX、王XX、夏XX、朱XX、董XX、郭XX的名义投资共计64万元。以上共计16户141万元)。根据该表中储户姓名在刘X、郭X滨户进行搜索汇总显示:王XX名下储户共收到刘X、郭X滨发放的分红共计522.94万元。

综上,扣除被告人王XX本人以及其以亲戚朋友名义投资的141万元,王XX共计向128户吸收资金516万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王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王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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