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婉婕律师
孔婉婕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珠海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听律师谈谈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作者:孔婉婕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3次举报

前几日,接到A女士的咨询电话,A女士自述,已经怀有身孕六个月,孩子是B先生的。一年前两人在朋友婚礼上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过了几个月A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便与B先生商讨结婚事宜,但B先生认为自己年龄尚小,不想这么快就结婚,劝A女士放弃这个孩子。A女士体检后发现自己身体条件较差,如果放弃这个孩子,很有可能之后再也没办法怀孕了,便催着B先生结婚,可谁知B先生态度越来越冷淡,拒绝再见A女士A女士咨询,等自己生下孩子后,B先生是否需要承担抚养义务。

在当今社会中,很多人早早地开始了同居,却因为种种原因,迟迟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男女双方在这种关系下育有的子女,便属于“非婚生子女”,让我们通过如下案例,探讨一下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

案情简介:

张某(女)系台湾人,因工作与何某相识并相恋,随后张某怀孕,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张某回到台湾生下儿子张小,张小出生后一直居住生活在台湾,现张某诉请:1.判令双方非婚生儿子张小由张某抚养;2.判令何某支付儿子抚养费每月12000元(自2015年12月27日起支付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3.判令何某支付张某生育儿子的医疗费用16647元、产后护理费用9384元、营养费4241元、育儿费用25448元,合计55720元;4.判令何某支付因何某申请亲子鉴定导致张某多花费的交通费用合计6012元;5.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何某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除非父方举证证明母方确实存在不适宜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情形,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在本案中,张某、何某非婚生儿子张小尚不满两周岁,且何某并未举证证明张某存在不适宜张小与张某共同生活的情形,故法院依法确定张小由张某携带抚养,何某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参照《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本案中,张某并未举证证明何某现工作收入水平情况。法院综合以上前提条件予以考量,确定何某每月支付2500元的抚养费,自张小出生时起至其年满18周岁止。何某未举证证明已承担儿子张小自出生时起至本案开庭时止儿子的抚养费,推定张某已经替何某进行垫付上述期间的儿子抚养费用,何某应向张某予以返还,即何某应向张某返还儿子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的抚养费27500元。

关于张某诉请的张某生育儿子张小的医疗费用、产后护理费用、营养费、保姆费用等费用55720元,虽然张某、何某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张某生育儿子时所产生的医疗费、产后护理费用应由张某、何某分担,张某主张该费用由何某全部承担不当,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主张的营养费,因张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费用的存在,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诉请的保姆费用,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张某诉请的保姆费用性质实为抚养费,已经包括在上述何某应承担的抚养费中,因此法院只对张某主张何某分担生育儿子张的医疗费用16014元、产后护理费用9027元予以支持,即何某应分担该笔费用的一半即12520.5元。

关于张某诉请的因何某申请亲子鉴定导致张某花费的交通费用6012元,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张某应对何某系张小亲生父亲这一事实进行举证证明,虽然张某在诉讼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但何某提出异议并申请亲子鉴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张某应当对亲子鉴定进行配合,这既是张某应尽的协助义务,也是张某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张某自行负担。故法院对张某该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1. 儿子张小由张某携带抚养,何某自2016年11月起于每月15日前向张某支付儿子张抚养费2500元,至张小年满十八周岁止;

2. 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的张小抚养费27500元;

3. 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张某生育张小的医疗费、产后护理费合计12520.5元;

4. 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各自提起上诉。

 张某上诉请求与理由:要求抚养费为4000元,其余请求与原审诉讼请求一致。因张小一直生活在台湾,台湾各类开销均比大陆要贵,抚养费2500元不足以应对日常开销。营养费也是因为生育张小而产生的,应由何某承担。因何某提出鉴定申请,张小才需要由人陪同往返内地与台湾,因此产生的交通费应由何某承担。

 何某上诉请求与理由:1.判令张小何某抚养,抚养费何某自行承担。每月2500元抚养费用实在过高,何某无力承担。张小生活在台湾,张某生活在广州,二人并未一同生活,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2.何某不承担生育费、产后护理费12520.5。因何某与张某并没有建立法定的婚姻关系,因此生育费用应该由张某自己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本起诉讼发生时,双方非婚生儿子张小尚未满两周岁,何某并无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意见》第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亦无证据证明其家庭环境相对张某而言更有利于张小的成长,原审法院判决张小抚养权归张某,由何某支付抚养费合法有据。

关于张小抚养费承担问题。参照《意见》第7条规定,本案中,张某认为张小抚养费应按照4000元/月计算,但未能举证证明何某月收入情况,而何某亦缺乏证据证明其劳动能力受限及当前存在大额的经济负担,客观上无法尽抚养义务。综合小孩当前年龄,日常生活合理支出、各方工作状况、行业收入及本地区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原审法院按照2500元/月判令何某支付张小从出生时起的抚养费并无不当。

关于张某生育张小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因鉴定支出的交通费认定问题。针对医疗费、护理费项目认定,张某生育张某祐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属于必要的支出范围,且张某提交了相应的票据凭证予以佐证,原审法院判令何某共同承担该笔费用合理有据。针对营养费、因鉴定支出的交通费项目认定,张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营养费支出情况,而对于亲子关系的举证,属于张某应尽的协助义务,也是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对此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2017)粤06民终4115号/(2016)粤0604民初5946号】

律师说法:从上述案例可看出,本文篇首的A女士生下孩子后,B先生是需要承担抚养义务的,而且A女士因生孩子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B先生也需要承担一半。如果孩子出生后B先生对孩子是否是自己的孩子提出异议,A女士可以申请做亲子鉴定,若B先生不配合,则视为A女士的主张成立。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如果一方拒绝承担责任,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对方追讨抚养费。若因孩子患病、上学等情况,实际所需数额已远超原定数额时,还可申请增加抚养费。

虽然法律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各项权利,但律师还是想提醒恋爱中的女孩子们,一定要保护好自己,不要在没做好准备时就变成准妈妈,请对自己负责也对小生命负责。但如果真的发生遇人不淑的状况,也请不要退缩,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和孩子争取到最大利益。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十八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  孔婉婕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孔婉婕,北京中银(珠海) 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买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珠海
  • 执业单位:北京中银(珠海) 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4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