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一起本可以不予起诉无罪的酒驾案,枉信关系被判缓刑
前两篇讲述了两起不同的刑事案件,虽然当事人都心存找关系的想法,但是始终没有放弃委托律师为其辩护,从而获得了比较理想的结果。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十分理想,下面就给各位讲讲一位因为枉信关系而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主。
酒驾入刑已经渐渐深入百姓的人心,起初是为了多年以来醉驾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从而立法入刑加以整治。但是入刑多年后,醉驾的情况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善,两高遂逐渐放宽了对酒驾的处罚,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醉驾免刑的指导意见。就拿本人所在的济南市来讲吧,刑法规定血液酒精含量80毫升以上即构成犯罪,而济南市内酒驾血液酒精含量不超过150毫升且没有特殊情况的,都可以争取不起诉。当事人C,在山东省D市因酒后挪车与他人发生口角,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同学就在办理案件的检察院任职。案件刚刚开始时,C咨询过我,我告诉其,现在全国都在放宽酒驾的处罚力度,浙江等地区都已经对社会公布了酒驾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而山东省的济南、青岛等市也相继出台了醉驾免于起诉的相关细则,虽然D市暂时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从立法解释的本意讲,国家不再严厉处罚酒驾,而是针对部分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加以处罚。酒驾挪车如果没有发生人伤事故,不予起诉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C在听了我的意见后并没有及时委托,而是通过自己的同学试图通过“走关系”免于刑事处罚。但是由于D市还没有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相关指导意见,所以其同学告诉其这种事情在该市还没有先例,无法办理。随后我向C表示,D市没有先例,不代表咱们不能成为第一例,但是C最终也没有选择委托律师为其辩护,而是选择通过“找关系”办理,因C的同学告诉其,如果律师介入,不认罪认罚可能会导致其最后被判实刑,找人可以给判个缓刑,所以C最终还是相信了“关系”。
C联系我后的几个月,我在山东省J市N县的接到了另外一起醉驾行驶距离不超过一公里、血液酒精含量刚刚达到立案标准的案子。经过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提供了山东省的其他案例以及立法解释的相关材料,承办检察官多次向该院领导汇报,并与市检察院沟通后,最终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当然这个案子取得的结果存在一定的运气成分,因为恰逢J市检察院与法院也正在研究醉驾入刑放宽的指导意见,基本已经将本案类型的酒驾列为不起诉的范围之内,所以才有了这样的结果。
而就在前几天,C找到我,告诉我他被法院判了缓刑,现在单位开除他的党籍,并撤销其退伍军人的待遇,而且孩子学习不错,想要考取国家公务员,问我还有没有办法。我听了他的遭遇以后,心理五味杂陈,因为C的案子已经经过了上诉期,想要通过再审推翻的可能几乎为零,就算是D市已经出台了新的指导意见,也不可以为其翻案,否则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将荡然无存,大批有过类似C这样遭遇的当事人都会再次提出异议,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我拒绝了C的委托,并向其表示,本案已经错过了最佳的辩护时机,我不接受毫无机会的案件,建议其另请高明。
挂掉了C的电话后,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复,这事要不让我知道便罢了,偏偏我又知道了始末,意难平呀!关系有没有用呢?关系在信息对等上是有用的,因为刑事案子,当事人要了解相关信息只有通过律师或者因为关系得到一点不影响案件走向的“内幕消息”。而往往第一个“吃螃蟹”的哪怕小案子都很难通过关系解决,毕竟走关系并不能拿到台面上,如果媒体拿着这类案件大肆宣传,则会使案件暴露在阳光下。所以,C在告诉我基本情况后,我便断定,此案件通过关系并不能解决,只有委托律师为其辩护,通过合法、有力的措施,让承办案件的工作人员感觉到他们量刑的不合理之处,才能推动案子的进展。但是很遗憾的,当事人在面临抉择的时候,没有听从律师的建议,最终不仅使自己承担了刑事责任、丢到了一辈子辛苦奋斗换来的工作,还影响到下一代。真让人唏嘘不已呀!法治社会,把问题都放在法治的阳光下“晒一晒”,是多么必要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