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一个未成年人“多次”抢劫案
该话题连载开篇写的是一个70年代初出生的人,他的想法找关系是带着时代烙印的,跟其经历相关。那个时代法治不健全,“朝廷有人好办事”是大家司空见惯的事。在法治逐步健全的时候适应不过来,用老思想走新路线很正常。而这个第二篇我想讲的是关于未成年人的抢劫案。
委托人B,辍学后与另外几名辍学的同学在一起,整日游手好闲,经常出入与网吧台球厅等地。因为没有收入来源,家长给的钱也不够他们的日常生活支出,几人便起了歪心思,经常做些明抢暗偷的事情,做了几次案后几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B的家长眼见孩子被抓,心急如焚,多方打听找关系,托人给孩子办理了取保候审,但后期想给孩子办缓刑时,遇到了阻力,因为孩子涉嫌三起抢劫案件,基础刑期在十年以上,缓刑的可能几乎没有,除非检察院能松口。所以,B的家长多方打听,联系到本人,想通过律师帮着找关系办理。我见到B的家长后,便向当事人表达,现在是法治社会,谁都不敢乱来,案件基础事实和证据才是最根本的东西,如果三起抢劫做实,找谁也不可能缓刑,B的家长听到后,便恳求律师一定要救救B。
随后,律师在查阅了案件的基本材料并向B了解情况以后,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第二起抢劫案件中,虽然B等人一起殴打了被害人,看似符合抢劫罪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在压制对方反抗后取得财物”的行为与结果要件,但是律师发现其中一人的口供称,B等人是在与被害人斗殴时,临时起意,趁其不备盗走的,律师认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而第三起抢劫案件中,B并没有直接参与,而是中途下了车,其他人是在网吧里临时起意抢劫他人财物,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B不应当承担第三起抢劫的刑事责任。经过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检察官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只认定B参与并构成一次抢劫罪,对B出具了缓刑的量刑建议。
本案中的当事人尤其迷信关系,先后找了几个人为孩子说情打招呼,直到多方联系找到本律师。正是因为本律师的解释,才使当事人明白了,打官司的根本是证据,证据确凿、充分才是我们努力的方向。还要看重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流程,程序合法是大前提。这些都是刑事辩护律师研究的专业领域,术业有专攻,咱们普通老百姓只需要找对人,交给对的人,事要办好就有了前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