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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胜诉

发布者:张雪飞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7日 3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慈溪市胜山某某服装辅料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飞,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某某。

原告慈溪市胜山某某服装辅料店与被告L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 2022 年 向本院起诉,诉请并变更为: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7 000 元,并赔偿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发现本案存在不适宜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 年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L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 年 5 月至同年 10 月期间,被告 L某某陆续向原告慈溪市胜山某某服装辅料店购买服装辅料。被告至今欠原告货款 7 000 元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 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胜山某某服装辅料店货款 7 000 元,并支付该款自 2022 年 2 月 16 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其相关司法 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 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 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 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于本判决 3 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 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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