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晓波团队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4日 4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位某1与被告梁某、位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原告位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位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分割被继承人位庆祥位于平度市地块土地使用权(价值20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梁某辩称,对于原登记在平度市中山精工模具厂名下的位于平度市地块土地使用权是位庆祥个人的遗产,不属于我们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位某2辩称:位于平度市地块土地使用权是我父亲位庆祥的个人遗产,不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登记在平度市中山精工模具厂名下的位于平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原告位某1继承享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梁某、位某2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