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22 年 12 月,青海投资人 H 先生(化名)经网络推介,得知某酒业项目“三年内上市、收益翻倍”。在推介人“匠心”引导下,H 先生决定通过私募通道投资。因个人无法直接成为私募 LP,推介方安排 H 先生与青岛某管理合伙企业(下称“Q 企业”)签署《代持协议》,约定:
? Q 企业以自己名义代 H 先生持有目标基金 60 万元份额;
? Q 企业应在工商登记中具名;
? 收益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转交 H 先生;
? 如违约,H 先生可书面催告后解除协议。
协议签订当日,H 先生一次性转账 60 万元投资款及 0.6 万元代持管理费,共 60.6 万元。随后两年,Q 企业既未出具基金确认函,也未披露任何经营信息。H 先生多次询问无果,经自行查询发现:目标基金合伙人名单中根本没有 Q 企业。2025 年 4 月,H 先生委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王晓波律师提起诉讼,要求:
解除《代持协议》;
返还 60.6 万元及利息;
赔偿律师费 8 000 元。
二、判决结果
解除双方 2022 年 12 月 13 日签订的《代持协议》;
Q 企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 H 先生 60.6 万元并支付利息(以 60.6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1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 LPR 计息);
驳回律师费请求;
案件受理费 4 970 元,Q 企业负担 4 905 元,H 先生负担 65 元。
判决生效后,Q 企业已主动履行全部本息,案款一次性到账。
三、案件分析
合同目的落空
? 代持协议核心条款要求 Q 企业“具名登记”为目标基金合伙人,但工商登记及基金合伙协议均未见其名字。
? Q 企业辩称“通过案外人济南某公司间接持有”,该链条既未向 H 先生披露,也违背合同文义,法院认定构成根本违约。利息与律师费
? 利息:合同解除后,资金占用损失按 LPR 计算,起算点为付款之日。
? 律师费:协议未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法院未支持。举证策略
? 原告提交:代持协议、转账凭证、目标基金工商档案、律师函及邮寄记录、聊天记录。
? 被告提交:与案外人济南公司的“再代持”协议及资金流水,被法院认定为“内部安排,不能对抗原告”。
四、律师点评
王晓波律师:
“私募代持是高风险领域,本案给投资者三点警示:
合同条款务必具体——‘具名登记’四个字直接锁定对方义务;
付款前核验工商信息——若当初查询基金合伙人名单,即可发现漏洞;
保存完整沟通记录——微信、邮件、律师函共同形成证据链,使对方无法否认违约。
诉讼中,我们重点抓住‘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一法律要件,一举突破对方‘间接代持’的辩解。尽管律师费未获支持,但帮助客户在最短时间全额收回本息,最大限度降低了损失,也再次证明‘专业、及时、精准’的维权策略价值。”
王晓波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