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 花高价买了个台湾产的美国梳子 陈某在看电视的时候发现,某知名电视购物正在推销一款健发梳,号称是美国原装进口的光学健发梳,用好了可以改善头皮状况,促进头发生长。摸摸头顶的发量,陈某心想这不正是自己需要的神器嘛!
因为广告时间短,为了确认产品的产地和性能,他登陆到该电视购物的官方网站再次查询,网页上对该健发梳的产地载明是美国,这让陈某心动不已,近三千块买到产自美国的进口商品,关键还能解决自己的发量问题,立马下单。收到货后,陈某开心的拿起手机,打算录制一个开箱vlog,却在看到健发梳主机的那一刻傻眼了:Made in Taiwan。
明明说好的美国原装进口,怎么会产地台湾呢?陈某立马与客服取得了联系,却被告知:“电视节目开始说的是原装,后来导演更正过来了,另外根据美国法律规定,70%以上的配件是美国的才可以标识为美国产的。”陈某心想:“你们这没有标记产地美国,不就证明你们产品配件没有达到70%产自美国的标准吗?这是欺骗消费者啊!”协商未果下,陈某将电视购物告上法庭,请求判决电视购物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梳子: 我到底产自台湾还是美国? 陈某认为: 商品的产地应当按照一般人的通常思维判断,即依据商品上标注的产地为准,健发梳上明确记载“Made in Taiwan”,则该商品的产地即应为台湾。电视购物并没有证据证明健发梳的核心部件是由美国公司生产,其在网站和电视购物报道宣传中都宣称该健发梳为美国进口,属于欺诈,需要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电视购物则认为:
该商品的产地信息,其是主要依据所对应的进口报关单确定的,公司在该产品宣传时使用了报关单上的信息,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健发梳的核心部件是由美国公司生产,其品牌属地为美国,公司提供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能证明产品的贸易国、启运国和原产国都是美国,公司已做到了如实公示告知,并未存在隐瞒或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 混淆商品产地概念属于欺诈消费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陈某与电视购物客服之间的通话录音以及网页上的商品信息可以认定电视购物具有欺诈故意,判令电视购物承担退一赔三责任。电视购物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陈某提交健发梳实物,其标签上明确记载“Made in Taiwan”,外包装上有由销售代理商加贴的中文标签,其上记载健发梳的原产地是美国。电视购物认可这款健发梳系他们销售。 上海一中院认为,民事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经查明,电视购物在经营该类健发梳前,均交由其内部质检部门对该商品进行查验,因此,其理应注意到健发梳标签上所载明的产地信息与报关单的记载不相符。健发梳的标签标识“Made in Taiwan”,通常翻译为“台湾制造”,按一般消费者的理解该健发梳的产地应为台湾。虽电视购物主张健发梳的核心部件是美国制造,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电视购物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宣传或告知健发梳的产地信息,但其在电视节目中曾宣传健发梳是美国原装进口,在商品网页中将健发梳的产地标注为美国,使消费者对健发梳的产地产生了错误判断,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电视购物在向陈某销售健发梳过程中存在欺诈,并无不当。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尤家培指出,商品产地国、商品进口国以及商品品牌属地均为不同概念,通常来说,商品产地与商品质量存在一定关联,商品产地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考量因素,经营者故意不提供商品准确产地信息的行为应认定为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 文:王长鹏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版权声明】
本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9年 (优于54.47%的律师)
4次 (优于85.92%的律师)
7次 (优于92.84%的律师)
25761分 (优于98.19%的律师)
一天内
89篇 (优于94.9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