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699
案情简介
被告人甲准备在其位于某工业园内自建的仓库上加建二层钢结构,遂联系被告人乙,并通过口头协议将该工程承包给乙,乙在未取得相关建筑业资质的情况下承揽了该工程,双方未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后乙组织人员对上述钢结构工程进行了施工,甲分三次向乙支付人工费。某日早上,乙指派未取得电焊作业特种操作资格证的被告人丙及工人丁到该工业园进行电焊施工作业,丙在电焊作业时,电焊焊渣掉落引燃下方的可燃包装材料,引发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将该起事故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丙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甲负主要责任,乙负重要责任。经评估,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869833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乙、丙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甲将建筑工程承包给未取得相关建筑业资质的人员,被告人乙在未取得相关建筑业资质的情况下承揽该工程,并指派未取得电焊作业特种操作资格证的被告人丙进行电焊施工作业,被告人丙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三名被告人的责任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甲、乙、丙均具有自首情节,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已经赔偿部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最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甲、乙、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必须有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个人没有资格承包工程。除了企业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外,一些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也要“持证上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和其他作业等11个类别。
什么情形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如何合法安全加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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