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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靠签合同诈骗百余万法院判了!

作者:覃涛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3次举报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社会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日前,东乌珠穆沁旗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甲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情回溯



因沉迷赌博债台高筑,甲某便在本以租赁给他人的草场上动起了歪心思。一年间,甲某先后向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己某、庚某、戌某7名被害人隐瞒了已将草场租赁给他人的事实,分别与上述被害人签订草场租赁合同,共骗取租赁费1158100元。纸包不住火,很快,被害人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发现了这其中的端倪,便向公安机关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的行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草场租赁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警示意义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某因沉迷赌博的违法行为,导致自身债务数额巨大,难以偿还,便耍起了“小聪明”,这不仅让其丧失诚信难以立足社会,而且甲某也因触犯法律锒铛入狱。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合法收入的钱,能帮助人们实现美好生活愿景,非法收入的钱,则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利益,也足以毁名、害己。



法条链接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来源:东乌珠穆沁旗法院

转载于公众号:内蒙古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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