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计算机、智能手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行为以电子形式存在,当这些电子形式的行为涉及诉讼时,便成为了电子证据。因为电子证据的无形性、易伪造性、易修改性等特点,电子证据的认定十分严格,电子证据的认定成为了一个复杂的问题,对此最高院专门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做出了具体规定。
随着无纸化办公的推行,电子合同已经步入历史的舞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考虑使用电子形式的合同,但是与传统纸质版合同不同,其真实性更难保证,当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时同样存在认定难的问题,那我们该如何保障电子合同的证明力呢?
定义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证据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数据。
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
分类
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
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
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
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与传统书证的区别
传统的书证是有形物,除可长期保存外,还具有直观性、不易更改性等特征,如合同书、票据、信函、证照等。而电子证据往往储存于计算机硬盘或其他类似载体内,它是无形的,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呈现出与传统书证不同的特征。
首先,电子证据保存的长期性、安全性面临考验,计算机和网络中的电子数据可能会遭到病毒、黑客的侵袭、误操作也可能轻易将其毁损、消除,传统的书证没有这些问题的困扰;其次,电子证据无法直接阅读,其存取和传输依赖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体系的支撑,如果没有相应的信息技术设备,就难以看到证据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提取电子证据的复杂程度远远高于传统书证;再次,虽然传统书证所记载的内容也容易被改变,在司法实践中亦曾发生过当事人从利己主义考虑,擅自更改、添加书证内容的现象,但是作为电子证据的电子数据因为储存在计算机中,致使各种数据信息的修正、更改或补充变得更加方便,即便经过加密的数据信息亦有解密的可能。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的查证难度是传统书证无法比拟的。
电子证据认定审查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该条规定明确了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规则。一是在认定对象上,涵盖对电子证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等各环节真实性的认定;二是在审查内容上,强调对电子数据生成平台、存储介质、保管方式、提取主体、传输过程、验证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
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及区块链等固证存证手段进行法律确认,意味着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效力取证方式得以确认。特别是在认定方式上,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并通过取证存证平台等对证据进行固定、留存、收集和提取,以弥补仅依靠公证程序认定电子证据的不足,提升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如何保障电子合同的证明力
《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真实性是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基础性条件,数据电文的真实性主要看其存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可靠性,包括针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储存、传递、保存、鉴别方法的可靠性。但“可靠性”一词的法律含义并不明确,认定是否可靠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构建电子证据链闭环:由于电子数据实时产生、易灭失等特性,契约锁针对电子合同每一步操作全程留痕、实时记录存证。将电子证据存证、取证贯穿在电子合同每一次操作过程中,构建电子证据闭环,确保电子合同的证据证明能力。
1、 公证:并非合同生效要件
公证在全国应用面很广,到处都有公证处。提交了公证书以后法院认可的程度是会比较高的。但是需要澄清一个误区,很多人认为,合同只有经过公证才会生效。然而公证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经签署甚至口头达成合意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与公证与否基本没有关系,除非缔约各方把公证作为合同生效的一个前提条件。
公证在合同诉讼中最主要的作用是加强证据的证明效力,因为公证员会要求缔约各方当着公证员的面签署合同,并且要验证缔约方的身份,这种方法在纸质合同的年代是非常可靠的,因此公证之后的证据材料很难在庭审过程中被推翻。
但是,公证难以解决的是“实时存证”问题,基本上就是对公证员看到的现状进行公证,然而电子证据是很注重“源头实时存证”的,这一点差别有时候会导致千差万别的结果,毕竟电子合同在做公证之前是什么样无法证明。
2、 时间戳:要搭配身份认证技术
时间戳就是以时间为轴,在什么时间做了什么事、生成了什么、存在什么,盖章取证,保证了行为的不可抵赖性。当然,这里的时间必须要“准”。目前提供时间戳的一般都是授时中心,时间戳应用在知识产权、原创证明等领域非常有效。
把时间戳证明应用在电子合同上,则要搭配身份认证技术。
3、 电子签名+实名认证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身份认证也称为“身份验证”或“身份鉴别”,是指在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系统中确认操作者身份的过程,从而确定该用户是否具有对某种资源的访问和使用权限
电子签章是指利用图像处理技术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
4、 第三方存证:保证公平公正
“自存自证”的情况,证明力并不好,法院也不一定会认定。这一点在互金领域表现特别明显。目前各地互金领域都出了监管政策,明确要求电子合同必须存于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要将电子合同报送监管层,以便监管,确保公平公正。
来源:51合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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