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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及时依法维权,莫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发布者:胡莉莉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5日|分类:办案体会 |680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2005年,原告崔某经人介绍到被告胡某承包的湖州市某印染厂建筑工程做木工。2007923,原告崔某找到被告胡某,要求其支付工资,被告胡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当即向原告崔某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崔某人民币叁万叁仟陆伯元整(印染厂木工工程工资款)”。其后原告崔某一直联系不上被告,欠款至今未付。2019412,原告崔某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胡某支付工资款33600元。

由于时间久远,被告胡某对于欠款一事存疑,认为自己当时承包的湖州市某印染厂建筑工程已不欠农民工工资,如果欠工资,当地劳动部门早就会解决了。接受被告胡某的委托,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诉答辩,明确指出原告崔某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诉讼时效抗辩事由成立的,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原告崔某提供了被告胡某亲笔书写的欠条,该欠条是债权凭证,足以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被告胡某对于欠条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其抗辩已经归还欠款未提供任何证据。根据常理和日常习惯,如果被告胡某已经付清原告崔某工资,则必然会收回欠条,被告抗辩已经支付欠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崔某诉请被告胡某支付工资336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诉请理应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关键一点在于原告崔某没有“诉讼时效”法律意识,在时隔近12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起诉,法院应予受理。法院不得向当事人释明诉讼时效抗辩权,但被告方主动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理应审查抗辩事由是否成立。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2年诉讼时效,不适用2017101日《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本案欠条是在被告胡某未按约履行支付工资义务后,原告要求被告出具的,欠条并未约定具体还款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批复精神,本案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从出具欠条的次日即2007924日起算,截止2009923日诉讼时效即已届满。

实践中,没有写明确还款时间的“欠条”和“借条”是有区别的。“借条”若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当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计算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原告崔某当庭陈述20082009年其两次前往被告胡某老家要过钱,但没有见到被告胡某本人,说明此时原告已经明确知晓其权利被侵害,即便从此时开始起算诉讼时效,其也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至2011年诉讼时效届满)。除当庭陈述外,原告崔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而法院通过审理,确认我方的诉讼时效抗辩事由成立,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载明还款期限之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仍然建议当事人在欠条出具日3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维权。

代理人内心确信原告的诉请是合理合法的,但作为被告胡某的代理律师,必须勤勉尽责,依法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以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许原告崔某不能理解,甚至会产生律师帮助被告逃避债务的想法,但法律规定是刚性的,权利需要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之所以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稳定社会法律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当事人及时维权。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最终未被法律保护,该债务只能成为自然债务,只能靠自力救济来处理。我们对原告的遭遇表示同情,同时我们更应该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我们的权利遭受侵害时,请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莫当权利上的睡眠者,否则将会因此而丧失胜诉权,导致应有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

    胡莉莉律师 13855945492

    201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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