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融资的界定
所谓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经营机构之外,一方以取得高额利息,另一方取得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
民间融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生在亲戚朋友间或认识的人之间,主要目的是帮助受资者暂时摆脱生活困境或满足其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另一种情况发生在中小企业与企业职工及当地周边居民之间,主要目的是缓解中小企业急需资金投入生产或者改善企业的状况。
二、经济新常态下,民间融资的现状和特点
1、民间融资的现状
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迅速提高,实体经济对于直接融资的需求规模迅速扩大,需求结构发生深刻变化。长期以来,资金短缺是制约中小企业发民的“瓶颈因素”,正规金融部门基于成本收益和风险的考虑,导致许多中小企业难以从金融机构贷到资金,此时民间融资“正规化”的呼声也越来越响。
2、民间融资的特点
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民间融资具有其特殊的竞争优势,主要表现在:一是具有获取大量非正规财务信息等额外“软”信息的优势,信息收集和加工成本低;二是手续便捷、方式灵活,可以针对不同的借款人提供个性化的信贷服务,交易成本低;三是具有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
三、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及特有的优势
1、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
从调查情况看,过去参与民间借贷的人大多数生活较贫困,而现在参与民间借贷的却多数为生活比较富裕的生意人和企业经营者;借贷款项用途在农业乡镇偏重生活消费和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在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地区多是投资办企业和经商。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自然人之间融资”“企业之间融资”、“企业向个人融资”、“工商户之间融资”等四大类。
2、民间借贷特有的优势
民间借贷能满足民营“短、快、灵”的要求。当农户出现婚丧嫁娶、盖房、医疗和教育等支出时,民间借贷就会以其特有的优势而成为农户此类融资需求的优先选择。因为多数农户缺乏有效的抵押,从而很难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借贷。没有活跃的农村民间借贷,农村信用社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经营实体。
四、民间借贷融资的风险控制
1、规范出具借据、收据,履行借款合同最好选择转账方式。
民间借款有独有的特点,体现在合同双方一般基于亲戚、朋友、相互信任的人等特定关系为纽带,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于信任,出具极为简单、不规范的借据、收据,甚至有时为了面子还不用对方出具书面凭据。这些都给日后合同的履行以及维权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当一方因主观或客观原因不能偿还或不愿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会因无证据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而承担败诉风险。
作为出借人一方,理应加重证据意识,大额出借资金理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且转账的账号为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以便于发生纠纷时,顺利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按借款合同履行了支付资金的义务。
2、为防止贷款人日后履行还款义务不能的风险,应当善于让贷款人提供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抵押。
关于人的担保,要注意的是:首先要评估一下担保人的经济实力,其次要在书面借据或借款合同上写明“担保人”“连带保证人”字样。因为根据2015年9月1日即将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他人在借据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物的抵押,如果是房产、债权凭证、著作权等则理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出借人不享有抵押权,当然其原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也就随之落空。
3、利息及利率应当在借据或者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利率要适当。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之间如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利息,则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期内的利息。即将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划出了“两线三区”,“两线”是指年利率的合法上限为24%,年利率高于36%的部分无效。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要适当,不能过高,约定的年利率在24%以内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即所谓的“司法保护区”。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无效,即所谓的“无效区”即便贷款人已经借款人支持了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仍有权要求出借人予以返还。
五、结语
在体验民间融资带来的便捷的同时,借贷双方规范操作,谨慎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十分必要,这样才能让民间融资在经济新常态下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