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9日20:00,患者吴某因“脐周持续性胀痛12小时”入住某县医院急诊,门诊拟“腹痛待查:急性阑尾炎?泌尿系结石?”收住入院。2017年7月20日12:25在全麻下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2017年7月30日9时出院。患者出院后第二天即出现腹痛、腹胀不适,2017年8月1日9时急诊入住外省某县医院,当天16:20即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腹腔内较多血性渗液伴恶臭,两处肠壁坏死,阑尾残端显露且粪液流出。术中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肠坏死、感染性休克、阑尾残端瘘”,行“小肠部分切除术+小肠修补术+阑尾残端瘘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 2017年8月26日病情稍稳定后,患者再次返还某县医院进一步支付治疗,2017年9月27日病情稳定后出院。患者共计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患者及患者家属要求与某县医院协商解决赔偿事宜,然院方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拒不调解。
[承办经过及结果]
2017年10月份,患者即通过同行介绍找到我,委托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充分告知患方诉讼风险,指导其提供收集证据材料,于2017年10月26日作为患方代理人依法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对院方的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申请鉴定。被告某县医院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省外某县医院为共同被告,法院依法准许。2018年2月12日,三方共同委托的省内司法鉴定结构作出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为:第一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介于同等责任与主要责任之间,参与度拟定为45%-65%。第二被告省外某县医院医疗行为未见明显过错,与原告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被告不服该鉴定结论,认为第二被告省外某县医院存在过错,原告损害后果系因原告自身存在腹股沟疝嵌顿,第二被告手法复位不正确所致。法院同意第一被告重新鉴定申请,三方共同委托省外某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因无法准确判断患者左腹股沟疝嵌顿导致小肠坏死与阑尾手术后残端瘘后先后顺序,综合评定第一被告某县医院过错诊疗行为的原因力程度为次要原因。第二被告某省外医院未诊断腹股沟疝嵌顿,存在漏诊,但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对原告整个治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无明显实质性过错(过失)。
最终一审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近7万元,判令第二被告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律师点评]
本案从接案到判决结案,历时一年半,两次陪同患方前往鉴定机构参加鉴定听证会陈述意见,两次开庭审理,维权过程虽艰辛漫长,然最终为患方争取到应得的赔偿,最终让院方承认自己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患者及患者家属对于代理人的勤勉尽责表示感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代理人也因此倍感欣慰。
作为曾经的医务人员,完全能够理解医疗行为本身的复杂和不确定性,所以在接受每一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委托前,代理人都会客观评价,决不鼓动当事人盲目诉讼。作为在职的律师,完全能够理解患方及患方家属遭受身体损害后的维权心切,所以在启动每一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诉讼后,代理人均勤勉尽责,决不会因为耗时冗长而消极应付。
代理人认为,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首要在于诉讼前对于院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充分预判(当然这需要相应的医学知识作为支撑),以正确引导患方是否通过诉讼途径维权,避免鼓动患者盲目诉讼,导致最终承担败诉的不良后果;关键在于司法鉴定的听证环节,代理人一定要亲力亲为,积极参与鉴定听证,有理有据地陈述院方诊疗过程中存在哪些过错,使我方陈述意见作为鉴定机构重点鉴定考量方向,最终作出对患方更为客观公平的鉴定意见。
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 胡莉莉律师13855945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