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6日9时许,曹某去某县人民医院看望其姑父,在医院一楼的导医台上将他人遗落的汽车钥匙拿走,后通过汽车钥匙的摇控功能,在医院沿河路段停车位上找到该汽车。因停车位前后均有车,曹某无法开启汽车,便在汽车停放周围晃荡,等了近一个小时左右,将汽车开离医院,藏匿于靠近城郊的一个小区偏僻处。随后曹某返还城区,在城区中心游荡,欲待天黑后,再将汽车开回自己的乡下老家。当天下午13时50分时,曹某折回藏车处,被守侯在那里的公安局民警抓获,赃车被扣押,经某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的东风标致小轿车,价值90493元。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曹某服判,未提起上诉,现已经被送往监狱服刑改造。
[律师点评]
本案中,曹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公私财产,将他人的汽车占为已有。本案中,曹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实施将他人停放的汽车秘密开走的行为,导致涉案汽车脱离实际所有人而由曹某自己非法占有。虽然在曹某准备再次将汽车开回家中之时被公安民警及时抓获,但曹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已经是犯罪既遂。
根据安徽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数额巨大”为5万以上。况且,被告人实施盗窃的地点在医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款“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的情形,犯罪数额可以按照“数额较大”的50%确定。而本案中曹某所盗汽车鉴定为价值90493元,早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根据安徽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指导意见》,曹某犯盗窃罪的实际量刑至少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
作为被告人曹某的辩护律师,辩护人从各个方面阐述曹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主要在于被告人曹某具有特殊的家族背景,从小父母双亡,只有小学三年级的文化水平,加上刚刚在驾校学习驾驶,对于驾驶车辆有一定的好奇与渴望。加上被害人遗落汽车钥匙的外在条件,才导致被告人产生偷开车辆并想占为已有的犯罪意识,其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主观恶性较小。另外,被告人还具有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等减轻量刑情节。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几点罪轻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全部予以采纳,最终结合被告人曹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以从轻的最大限度内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法院的判决充分考虑到了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偶然性以及被告人实际的社会危险性,不仅让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承担刑事责任),更让被告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温暖,真正诠释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值得肯定和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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