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与鲍某二人均为吸毒人员。2015年底,在一次吃饭过程中闲谈,做什么事能赚钱。为牟取利益二人合谋由鲍某出资购买冰毒,吴某帮助销售冰毒,所得利润二人平均分配。2016年1月底,鲍某和吴某一起前往上海,由鲍某出资6000元购买冰毒20克,鲍某留下5克自己吸食,另15克由吴某坐车带回黄山,由吴某先后将毒品销售给吴某林、姚某、洪某三人。2016年2月底,鲍某独自前住上海以1500元价格购买冰毒5克带回黄山。其中1克由鲍某以抵债方式出售给吴某林,另4克由吴某先后卖给吴某林、姚某、洪某三人。
某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运输甲基苯丙胺20克,被告人吴某运输甲基苯丙胺15克,被告鲍某、吴某共同贩卖毒品20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应当以运输、贩卖毒品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案件承办经过]
作为本案被告人吴某的法律援助指定辩护律师,从侦查阶段至审判阶段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吴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认真查阅案卷,制作阅卷笔录,从证据体系中找辩点。辩护人主要从本案的证据仅仅只有被告人供述和相关购毒者的陈述,而没有查获毒品实物着手,指出两被告人庭前的供述、辩解与当庭供述辩解一致,两被告人之间的供述一致,均供“购买的20克冰毒,自己吸了大部分,贩卖给他人的不足10克”,根据三位购毒者的证人证言,统计出来的冰毒数量也在10克以下,以及两被告实际获得的毒资5800元,均说明两被告贩卖毒品数量不足10克。
庭审中,辩护人指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运输贩卖毒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以及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法院理应根据在案证据认定两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10克以下(最多不超过9.6克)。同时,指出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初犯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判,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最终认定被告鲍某运输冰毒20克,吴某运输毒品15克,两被告人共同贩卖毒品8.3克。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辩护人:胡莉莉
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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