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概述:2015年8月28日3时40分许,在泰安市岱岳区某村村民朱某丙家中,被告人李某甲因愤恨被害人朱某甲阻挠其与朱某甲母亲恋爱,持菜刀在被害人朱某甲卧室内连砍朱某甲头部、颈部等部位数刀,因被害人朱某甲及时反抗并夺过刀逃离现场未得逞。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甲左颧面部至左耳上方裂伤属轻伤一级,左颧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其余皮肤裂伤累计属轻伤二级。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律师点评: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李某某、查阅卷宗,认为李某某系犯罪中止且存在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加之该案系因感情纠纷而引起,故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庭前会见中就开庭事宜与当事人进行了详细沟通,虽然因当事人庭审中紧张等原因,最后法院没有采纳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但辩护效果比较理想,其他意见均被采纳,最终法院在法定刑之下做出了量刑。
3、律师建议或意见:案件开庭,尤其刑事案件,首先,要与律师实话实说,实事求是,其次,一定要按牢记律师会见中就开庭所做的沟通,尽量按照庭前的思路进行,以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杨玉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