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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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等非法拘禁案法院判缓刑

发布者:杨玉林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23日 583人看过 举报

2025-10-23

律师观点分析

威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被告人杨XX为向被害人赵X索要债务,安排被告人刘XX、王XX跟随赵X至泰安、烟台近一个月,期间被告人刘XX、王XX通过电话向被告人杨XX汇报赵X的行踪。2016年6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杨XX将被害人赵X带至威海某酒店一海参店内,并对赵X实施殴打行为,当日18时许,被告人杨XX安排被告人刘XX、王XX将赵X带至环翠区竹岛大润发附近一酒店内继续看管,次日凌晨,被害人赵X趁刘XX、王XX不备逃离该酒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王XX、刘XX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并提供了被告人杨XX、王XX、刘XX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X的陈述、证人于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杨XX、王XX、刘XX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X系初犯,本案情节显著轻微,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XX、王XX、刘XX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被害人赵X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威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X、王XX、刘XX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XX对被害人赵X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XX、王XX、刘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XX、王XX、刘XX的犯罪情节及司法局的评估结果,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应到所在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判决被告人杨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杨玉林律师,威海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威海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自2007年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
1371020********64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