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某某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于X、聂X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威民一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律师为被申请人于X、聂X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经济合作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死者聂X是到我公司从事打磨工作,但是淋浴室是租赁的房屋本身所原有的,不是再审申请人建设的,并且淋浴器也不是再审申请人购买安装供死者使用,再审申请人对聂X死亡无过错,所以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侵权法律关系。二、被申请人在起诉状中提出再审申请人未尽安保义务,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三、本案被申请人举证事实不清。三、二审直接采纳一审违法取得的证据,没有让再审申请人进行质证,没有重新进行调查。
于X、聂X提交书面意见称:一、本案法律关系明确,再审申请人作为用工单位,其应保证为职工提供的洗浴设施安全无安全隐患,其提供的洗浴设施因安全隐患造成职工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中二审查明热水器由再审申请人购买并安装,联解的电线也由再审申请人拉设,结合死因证明及聂X工友的证言,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系热水器漏电造成了聂X死亡。三、本案受害人有被抚养人,应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四、本案中被申请人有起诉的选择权,二审法院认定淋浴器漏电致聂X死亡,并告知再审申请人可以向淋浴器生产者追偿,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如下:驳回某某经济合作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杨玉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