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概述: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驾驶白色金杯面包车,先后至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东马格村等地,冒充是超市送货人员,采用以次充好、虚报数量等手段将事先低价购买的劣质水杯、牙膏、洗发水等物品向被害人董某某等销售,共作案六起,共骗取6名被害人人民币19700元。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王某某被取保。后庭审中经辩护,法院只认定了指控中的四起犯罪,金额为12700元。加之被告人积极退赃、愿意缴纳罚金,最终一审法院判处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律师点评:本案中,当事人曾在外地被别人以同样的方式欺骗,加之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这种方法赚钱容易,而且没有人追究,所以才照葫芦画瓢,自己也开始从事该活动,不料却踏上了犯罪的道路。虽然本案中的欺诈行为披着自愿买卖的外衣,但其已超出了民事欺诈的范畴,进入了犯罪的深渊!
3、律师建议或意见:刑法上的欺诈和民事上的欺诈,其本质是量变与质变的关系,不存在天然的鸿沟!有些事情别人做了没被追究,并不意味着是合法的!总之,做人、做生意,诚信为本,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要坚决杜绝!
杨玉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