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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发布者:高文玲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5日 6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2020年8月31日、2021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辩护人张XX,山东XX律师。

辩护人杨XX,山东XX实习律师。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2020年8月31日、2021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8月6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2020年8月31日、2021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8月6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张。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8月31日、2021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8月6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XX,山东XX律师。(本律师辩护)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张、张某某、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21年3月29日向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鲁0117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鲁01刑终2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X、侯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诉讼,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张XX、杨XX,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刘XX,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曹XX,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张为谋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李某某从网上购进“V8”、“第五元素”、“每粒坚”、“雪域藏宝”等壮阳保健品,被告人李某某、张在明知上述保健品含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销售,先后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某、张等人,销售金额11000余元。

2019年8月28日,办案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张住处,现场查获“V8”、“第五元素”、“每粒坚”、“雪域藏宝”、“极品伟哥”、“金牌玛卡”等壮阳保健食品一宗。经检测,上述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进壮阳保健品“V8”、“第五元素”、“每粒坚”、“雪域藏宝”等,在明知含有有毒有害成分情况下,通过在朋友圈内发布宣传广告等方式进行销售,先后销售给陈XX、孟X等人,销售金额3000余元。

2019年8月13日,办案民警从被告人张某某家中现场查获“第五元素”5盒、“V8”5瓶、“每粒坚”4盒、“雪域藏宝”1盒。经检测,上述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3、自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进壮阳保健品“V8”、“第五元素”、“每粒坚”、“雪域藏宝”等,通过在朋友圈内发布宣传广告等方式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500余元。

2019年9月12日,办案民警在被告人张家中,查获“V8”9瓶、“每粒坚”12盒、“雪域藏宝”5盒。经检测,上述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王X1、孟X、李X等人的证言、检验报告、搜查笔录、被告人李某某、张、张某某、张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张某某、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张某某、张没有提出辩解和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预交罚金并已退赔,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系初犯,属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预交罚金,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受害人损失并预交罚金,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系初犯,属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就上述意见提供如下证据:1.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认罚情况;2.施工合同、法人授权委托书、收款收据,证明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从事建筑工程行业;3.住院病案一份,证明李某某的父亲的身体情况;4.发破案经过,证明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

经法庭审理查明:

1.201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张为谋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李某某从网上购进“V8”、“第五元素”、“每粒坚”、“雪域藏宝”等壮阳保健品,被告人李某某、张在明知上述保健品含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销售,先后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某、张等人,销售金额11000余元,非法获利1319元。

2019年8月28日,办案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张住处,现场查获“V8”、“第五元素”、“每粒坚”、“雪域藏宝”等壮阳保健食品一宗。经检测,上述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进壮阳保健品“V8”、“第五元素”、“每粒坚”、“雪域藏宝”等,在明知含有有毒有害成分情况下,通过在朋友圈内发布宣传广告等方式进行销售,先后销售给陈XX、孟X等人,销售金额3000余元,非法获利2426元。

2019年8月13日,办案民警从被告人张某某家中现场查获“第五元素”5盒、“V8”11瓶、“每粒坚”4盒、“雪域藏宝”1盒。经检测,上述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3.自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进壮阳保健品“V8”、“第五元素”、“每粒坚”、“雪域藏宝”等,通过在朋友圈内发布宣传广告等方式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300余元,非法获利1006元。

2019年9月12日,办案民警在被告人张家中,查获“V8”9瓶、“每粒坚”12盒、“雪域藏宝”5盒。经检测,上述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X的证言证明:其曾用名刘XX,系张某某的丈夫。张某某2016年左右开始在网上销售黑松露、V8、第五元素、每粒坚等壮阳保健品,刚开始是其干的,后因张某某在家没工作接过去开始干。其干的时候主要在网上销售印度的一种外用的油、英国卫裤等,张某某接手后到了2017年才开始卖每粒坚、V8等壮阳保健食品,其是从一个叫张的手中拿货,后张将其拉到微信群“XXX交流群”,其从微信群中加了一个昵称为“XXX”的淄博男子,从该男子手中拿货。张某某也是从淄博一个昵称“XXX”的男子手里拿货,邮寄货物时发件人写的李X。张某某销售给了钢城的、莱城的、也有外地的,一个月至少赚1500元,一年至少赚18000元。其和张某某都是通过微信联系上线,协商购买的品种和数量,用微信转账,下家加张某某微信。张某某接手后,其没再帮忙。

2.证人王X2的证言证明:其微信号是×××23,昵称“一生守候”。2018年1月份其从网上买过保健品,是一种外用的喷剂,名叫V17,价格300元,对方微信号×××90,昵称“XXX”,对方送货到炼钢厂东门口绿灯附近,当面付的现金。“XXX”的朋友圈里都是宣传V17、V8、第五元素、每粒坚等保健品的广告,也有送货的视频。一个朋友还用其的号和那个女的拿过货。

3.证人孟X的证言证明:其微信昵称“舍得”。其在2016年年底、2018年8月份、2019年1月份三次通过微信购买过壮阳保健品V8,瓶装,都是在莱钢百货大楼门口收的货,一小瓶90元,都是通过微信包转的账,对方微信昵称“XXX”,微信号×××90,叫“XXX”的女的骑电动车送的货。

4.证人王X3的证言证明:其微信昵称“只说、怀某”。2018年5月份其通过微信购买过壮阳保健品,对方微信昵称“XXX”,微信号×××90,购买的“每粒坚”,片剂,纸质包装,一片59元,在黄羊山交通局门口附近拿的货,通过微信包付款。是一白色片剂,后来同事发现说是假药,其就扔掉了。

5.证人王X4的证言证明:其微信昵称“古来圣贤皆寂寞”。其曾通过微信购买过壮阳保健品,对方微信昵称“XXX”,微信号×××90,是个女的。其共购买过八九次,一共购买过五瓶V8,一瓶98元,一瓶第五元素,150元,两瓶每粒坚,每粒50元,三瓶雪域藏宝,一瓶69元,一共947元,在黄羊山加油站绿灯路口西北拿的货,绝大部分是微信包付款,有几次是现金付款。V8什么包装都没有,是一个深色的小玻璃瓶,雪域藏宝包装是色纸盒,里面是瓶装,第五元素是金色的瓶子,每粒坚是一粒装,片剂,一个白色纸盒,每盒一片。其买了自用,吃后有点脸

6.证人王X1的证言:其微信昵称“风情不止万种”。2016年下半年到2019年上半年,其在微信上销售NO17延时喷剂、每粒坚、黑V8、第五元素、雪域藏宝等保健品,都是从微信名叫“XXX”的人那里进货,微信号×××33,快递上发件人写的李X。其共买了“XXX”大约20000块钱的保健品。外用的NO17延时喷剂约10000余元,其他的每粒坚,黑V8,第五元素、雪域藏宝等口服类保健品至少16000元。其大多时候去“XXX”住去拿货,有时通过快递发货,付款都是通过微信包或者微信转账。后“XXX”推荐给其微信名称“AXXX”,其也经常从她这拿货。

7.证人任X的证言证明:其微信昵称“不羁的风”。曾通过微信购买过壮阳保健品,对方微信昵称“冰清玉洁XXX”,微信号×××66,是一个30多岁的女的。其购买过四五次,一共购买过五瓶V8,每瓶90元,三盒雪域藏宝,每瓶50元,都是对方骑电动车给其送到XXX口。其通过微信包付款。V8什么包装都没有,是一个深色的小玻璃瓶,雪域藏宝包装是色纸盒,里面是瓶装。其买了自用。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微信昵称“玥米时代”。曾通过微信购买过壮阳保健品,对方微信昵称“冰清玉洁XXX”,微信号×××66。购买过一次外用的皇帝油,100元左右。卖家是一个女的,给其送到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南赵XX,其通过现金付款的。

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微信昵称“修身泽生”。其曾通过微信购买过壮阳保健品,对方微信昵称“冰清玉洁XXX”,微信号×××66。其购买过一次叫第五元素的保健食品。当时购买一瓶弥漫之夜和一盒第五元素一共450元,通过现金付款的,当时一个男的在XXX门口送的货。第五元素外包装是黑色纸盒,里面是黑色瓶装,有说明书,其买来自己用,吃过一次没有作用就扔了。

10.证人李X的证言证明:其微信昵称“清茶”。其曾通过微信购买过壮阳保健品,对方微信昵称“冰清玉洁XXX”,微信号×××66,是一个30多岁的女的。其共购买过三次,第一次是两瓶雪域藏宝,75元一瓶;第二次是一瓶V8和两盒每粒坚,一共200元;第三次是一瓶第五元素,158元一瓶。其通过微信包付款。除了雪域藏宝有说明书,其他的都没有说明书。其买了自己用,后扔了。

11.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其微信昵称“欢.”。其在济南文萃电商销售保健品,在其和李X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一个莱芜的客户叫张X,都是通过微信联系的,购买的黑松露和喷剂。其销售的这些保健品当时和供货方所要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他们说如果需要的话就会给证件的复印件。

12.照片证明:在李某某、张住处扣押的V8、极品伟哥、雪域藏宝等物品;在张某某住处查获的第五元素、V8、黑松露等保健食品,宣传材料及快递单据、账本;在张住处查获雪域藏宝、V8、记录销售记录的笔记本、快递单据等物品。

13.淄川般阳XXX保健用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淄川般阳XXX保健用品经营部的企业信息情况。

14.“XXX”与“风情不止万种”的微信聊天截图、“XXX”与“冰清玉洁XX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XXX”与“8天情趣专卖店总店”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微信聊天情况。

15.“XXX”(×××33)与“XXX”(lizi053XXXX8888)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保健品销售记录。

16.“AXXX”与“淄川情趣小栈(招代理)”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AXXX”与“风情不止万种”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AXXX”与“XX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销售保健食品的聊天记录。

17.“AXXX”微信朋友圈截图证明:销售保健品宣传记录。

18.莱芜市钢城区XXX保健用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企业基本登记信息情况。

19.张微信标注的购买人的信息及描述内容证明:购买人信息及描述内容。

20.张和谢某的购买保健品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购买用品的转账记录。

21.王X1和李某某买卖保健品的的微信转账记录证明:买卖保健品的微信转账情况。

2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第五元素、V8、每粒坚等物品情况。

23.张记录销售保健品的账本部分照片证明:销售保健品的账目情况。

24.山东XX公司检验检测报告证明:从委托检测的每粒坚、第五元素、V8、雪域藏宝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25.山东XX公司检验报告证明:从委托检测的每粒坚、雪域藏宝、第五元素、V8等物品中均检测出不得检出的西地那非成分。

26.中维X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证明:从委托检测的V8、第五元素中均检测出不得检出的西地那非成分。

27.表格三份证明:李某某、张、张某某、张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情况。

2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侯审决定书等证明:受、立案情况及强制措施情况。

29.抓获经过说明、到案说明证明:李某某、张系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12日,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电话联系张,张告知在钢城区颜庄镇政府小区做月嫂,钢城区分局工作人员到颜庄镇政府找到张,后传唤到案;2019年8月13日,张某某在外出送货过程中被钢城区分局工作人员查获,后传唤到案。

30.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电子档案证明:李某某、张、张某某、张的个人基本身份信息。

31.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张、张某某、张自愿认罪认罚。

3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是×××33,昵称是“XXX”,所有交易都是通过微信进行的。其从2016年年底开始销售黑松露、第五元素、V8、雪域藏宝、每粒坚、费洛蒙香水等保健品,有时候跟商家要生产许可证、食品检测报告,有时候不要。其没有实体店,张办理了一个工商营业执照,目的是在淘宝上开个网店,但没有通过。其注册的淄川XXX商贸公司是2017年办理的。其知道有的保健品里有非法添加,是禁止销售的。其销售的保健品是从网上购买的,其加入了好几个“全国保健品交流群”,有人从群里发产品介绍,想要就加好友谈价格拿货,其有四五个固定的上家,一个微信昵称是“龙水享久总经销商”,其从该人手中购买V8、第五元素、雪域藏宝、每粒坚、口服速效保健品等;一个微信昵称是“AA优色堂宝岛精片鸡膜NBB享久”,其主要从该人手中购买NBB修复膏、黑松露香水等;一个微信昵称是“好康源VIP批发专用186××××8192”,其主要从该人手里购买避孕套。这些保健品都是通过微信销售出去的,主要是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买家加其好友,谈好价格后,通过微信转账或微信包的方式付款,其将货给买家邮寄过去或者上门送货。其有几个下线代理,一个代理微信昵称“风情不止万种”姓王,一个微信昵称“XXX”,一个微信昵称“冰清玉洁XXX”,留的快递信息叫张X,还有一个代理是张某某。保健品是其自己销售的,其没空的时候,张帮其送货、发快递。其购买的V8是35元一盒(三瓶),其卖50元一盒,第五元素进价30元一瓶,卖50元一瓶,每粒坚进价6元一片,卖15元一片,雪域藏宝进价12元一瓶,卖15元一瓶。王X1从其处购买违规保健品8000元左右,获利五百元;张从其处购买2000元左右,张某某从其处购买2700元左右。自2016年以来,每个月平均盈利三四百元,截至目前至少盈利一万两千元。其觉得其销售的口服速效保健品应当是含有非法添加的,含有非法添加的保健品肯定是违法的。

33.被告人张的供述证明:其的微信号是×××33,昵称是“AXXX”。2016年,李某某跟其说想卖保健品,挣点零花钱,其同意,以其的名义办理了“淄川般阳XXX保健用品经营部”营业执照。李某某负责进货、联系销售,其有时在其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一些成人保健品的广告,并通过微信联系客户进行销售,其负责送货、发快递。销售的保健品有外用的N17延时喷剂、按摩精油、避孕套等,口服的有黑松露糖果片、第五元素、V8、每粒坚等,有时李某某收钱,有时其收钱。零售价格第五元素100多元一盒,每粒坚100元3粒,V8几个其不知道。代理的话第五元素50元一盒、每粒坚10元1粒,黑V8卖50元一盒(三瓶)。其知道有两个代理,一个是莱芜钢城九龙XX的,叫“梅”,电话是151××××7187,还有一个微信号是×××27,昵称是“风情不止万种”,他要货一般跟李某某联系。李某某的货在以其名义租的房子里放着。其没见过销售的保健品的发票、质量合格证明等,也没见李某某向上家索要过。销售保健品没有到食药监局备案。

3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在网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用的微信昵称是“XXX”,微信号是×××90。其对象2015年在微信上卖印度油、牡蛎秋葵和卫裤,后其接过来干,主要销售壮阳保健食品,有速效的、口服的、外用的,还有保健的,见效快的有第五元素、V8和每粒坚,长期服用的保健的有黑松露。其上家有两个,淄博的微信名是“XXX”的是主要渠道,另一个临沂的是2019年7月份才联系上,进过两次NBB修护膏。其进货时没向上家要过营业执照、许可证、进货凭证等手续,其对第五元素、V8和每粒坚都没在药监局网站上查询过,这三种也没有条形码,这几种保健品外观标识不全,第五元素包装盒外面还有不知道什么文字的说明,V8盒子外面全是英文说明,盒子里面的说明还有错别字,其觉得这几种保健品不是正规的保健品。其卖的第五元素、每粒坚、雪域藏宝都是从淄博上家买的。其没办过营业执照,也没到食药监局备过案,其从网上销售,没办理相关手续。V8进货60元一盒,相当于20元一瓶,最少卖80元一瓶,第五元素进货50元/瓶,卖140-160元/瓶,每粒坚进货15元/粒,卖50元/粒,黑松露进货100元/瓶,卖300元/瓶,雪域藏宝进货15元一盒,最少卖50元一盒。陈XX购买了其一个高档喷剂,五盒第五元素。微信昵称“事事如意”购买2瓶V8190元,2瓶第五元素320元。微信昵称“向阳花”以220元的价格购买2盒每粒坚、1盒第五元素;以200元的价格购买1瓶V8、1盒第五元素;以150元的价格购买1盒第五元素;以90元的价格购买1瓶V8;以140元的价格购买1瓶第五元素;以150元的价格购买1瓶第五元素。微信昵称“一帆风顺”以55元的价格购买1粒每粒坚;以每瓶90元的价格购买4瓶V8,以每瓶85元的价格购买了2瓶V8。

35.被告人张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昵称“冰清玉洁XXX”。2016年下半年其开始在网上主要是通过微信销售保健食品,根据客户要求有的用快递邮寄、有的到其住处拿货,也有根据客户要求送到指定地点的。销售口服的保健品是从两个人手中购买,一个是淄博的,微信号×××33,昵称XXX,邮寄货物时发货人写的李X。其从李X手中购买过黑V8至少买过四十盒,第五元素至少十盒,雪域藏宝至少十五盒,每粒坚至少三十盒,除了从家里搜查出来的,其他的都卖掉了。黑V8(三瓶)拿货35元,卖98元、100元、128元,第五元素拿货55元,卖98元、99元、108元、118元,雪域藏宝拿货15元,卖50元、100元3盒,每粒坚拿货15元,卖100元四盒,钻和黑V8进价和卖价相同。刘XX从其处购买过一瓶雪域藏宝,后来知道他也从李X那里拿货。南赵XX的昵称“玥米时代”的人购买过一瓶黑V8。昵称是“不羁的风”购买过五瓶黑V8,三盒雪域藏宝。昵称“装什么装,就不是麻袋”购买过一瓶黑V8,四盒每粒坚。其在网上销售保健食品没有去食药监部门备过案,也没有跟卖家所要过发票、合格证等任何单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张某某、张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V8”、“第五元素”、“每粒坚”、“雪域藏宝”等壮阳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仍然通过非正规途径购进并进行销售,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提出的张系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系被公安人员从其工作地点带至公安机关,不具有到案的主动性,不应认定为自首,对该意见不予采信,但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张某某、张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张某某、张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且违法所得的数额均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计算,鉴于四被告人上交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张某某、张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从宽处理的规定。对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的销售途径、时长、金额等犯罪情节,对被告人李某某不宜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信。综合全案案情、情节、作用,可对被告人张、张某某、张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张、张的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信。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张某某、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之前羁押的35日应予以折抵,即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罚金已预交);

被告人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

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

被告人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

二、被告人李某某、张违法所得1319元,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2426元,被告人张违法所得1006元,依法予以追缴(已追缴至本院账户);

三、扣押在案的“V8”、“第五元素”、“每粒坚”、“雪域藏宝”等壮阳保健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依法处理,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四、禁止被告人张、张某某、张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学学士,自毕业至今一直从事相关法律方面工作,后又从事执业律师工作至今。法学知识理论深厚,具有多年的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金聖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2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