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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

发布者:高文玲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5日 4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2021年6月9日因嫖娼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8日、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0月28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文玲,山东金聖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律师辩护)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钢城检刑诉〔20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人高文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4月8日22时33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鲁PF××××号轿车沿济南市钢城区永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艾山街道办事处北城子坡路段时,撞至路中央护栏,致车辆及护栏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尹某某驾车逃逸,后行驶至钢都大街与汶水路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检验,被告人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3±6.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上述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尹某某已对损坏护栏进行赔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二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

被告人尹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以及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被告人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尹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已对损失的公共财产积极赔偿,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对其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尹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损坏护栏进行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从宽处理的规定。对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法学学士,自毕业至今一直从事相关法律方面工作,后又从事执业律师工作至今。法学知识理论深厚,具有多年的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金聖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2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