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抚养权抚养费纠纷
案件经过:原告起诉被告(我方委托人)要求变更两个女儿的抚养权,法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变更原、被告婚生女儿1、女儿2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儿1抚养费 5000 元,直至女儿1完成高中学历教育能独立生活为止。3、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儿2抚养费 5000 元,直至完成高中学历教育能独立生活为止。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7 年,原、被告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内容如下:1.双方自愿离婚;2.约定婚生女儿1、女儿2由被告抚养至 18 周岁,期间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 2000 元抚养费,期间孩子学费由被告承担 70%,由原告承担 30%。自签订《离婚协议》后,女儿2经常生病,原告也经常探望,女儿1升学期间,原告给与了较多的关怀和开导,且两女儿随着年龄的增长,越发地依赖原告,所以原告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我方被告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理由:1.自原、被告于 2017 年协议离婚至今,婚生女儿1、女儿2与被告生活已有八年时间之久,早已形成长期稳定的生活状态,两女儿都很喜欢爸爸。2、2017 年离婚时,原告从未争取任何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只一味地要多分财产,而被告为了两个孩子,在财产、抚养费上均作出了最大让步。3、被告非常疼爱婚生女,同时具备抚养两个孩子的能力和条件,无论是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被告都尽到了作为父亲的最大责任。4、原告不具备抚养的能力和条件,其自与被告结婚后一直没有工作,脱离社会多年。 5、原告长期拖欠抚养费、孩子学费,且经被告多次催促仍拒绝支付,还拉黑被告。
案件结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女儿1、女儿2都已年满8周岁,且表示愿意跟妈妈一同生活,我方虽尽力争取,但法院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后一审法院判决: 一、女儿1、女儿2变更由原告抚养。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每月向女儿1支付抚养费 3200 元,向女儿2支付抚养费 4200 元,至满十八周岁时止。
对于一审结果,我们深知孩子大了,要争回抚养权空间不大,但一审判的抚养费过高,我方不服,决定上诉。
易美玲律师团队收集了被告收入、生活、开销等大量证据,证明一审判决给两个孩子7400元的抚养费过多,申请减少。经过质证、开庭审理,最后二审法院判决被告给两女儿每月抚养费分别为2500元、3000元。
虽然抚养权判给了原告(8岁后,法院会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但我们尽最大努力在二审把抚养费打下来了,也算另一种形式的圆满了。
易美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