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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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是否无效

作者:张航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1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445次举报

一、无效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是否无效

并不是全部没有效力。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

一是,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二是,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三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二、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三、无效合同种类

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为:

1)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善意取得。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部分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

张航,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先后在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上海爱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君茂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联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8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