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贺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8日 10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拖欠多年工程款终获支持
2006年曹某以某公司的名义与某镇政府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曹某负责镇政府开发的某工程施工,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施工完毕后即交付给镇政府,镇政府直至2009年方对该工程验收。
因财政资金紧张,经曹某多年催要,镇政府仅仅是陆续支付部分金额,尚欠大部分金额没有支付。直至2022年曹某妻子生病住院急需资金,而镇政府经多次催要无果,无奈找到本代理人代理诉讼。
直至诉讼开庭时,镇政府突然提出应当支付给曹某的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且存在多付的情形,甚至要求追究曹某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经代理人核查镇政府提供的支付凭据,发现有两张单据并非曹某书写,而是由曹某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吴某以及另外一人签字,且转账也是转给他人,而非转给曹某。
庭审中,镇政府申请吴某出庭作证,吴某称该工程系吴某介绍给曹某,故镇政府支付给其的大额款项系支付其中介费,该款应当视为镇政府支付给曹某的工程款,从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除此之外,又申请曹某施工的该工程的施工班组伍某,伍某拒绝出庭作证,但出具证明该工程是吴某的,吴某领取的款项给了自己一部分。
一审中法院采纳了镇政府的意见,将吴某领取的工程款从应付曹某的工程款中扣除。
曹某不服,委托本人作为其二审代理人。经分析,本人认为:曹某系借用某公司,该公司在一审中明确陈述该工程就是曹某的,和其他人没有关系。镇政府在一审中第一次庭审也明确陈述工程实际施工人就是曹某,与他人无关。
另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工程是通过吴某介绍给曹某的。如该工程确实是吴某介绍给曹某的,吴某在领取款项时必然有曹某的授权签字或者其他指示交付给吴某的证据,但是显然镇政府并没有这方面的证据。而镇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应当有严格的财务流程,没有曹某的签字足以说明吴某领取到额款项并未得到曹某的授权,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仅凭吴某出庭作证就认定该笔款项得到曹某的授权,显然属于无证据认定事实,应当依法不予采信。
为此,二审开庭中代理人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支持曹某的诉讼请求。曹某所要多年的工程款终得法院支持,谓之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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