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债的人总是希望有人替他还钱。比如张三说李四的债务我来还,这句话怎么理解?其中包含怎样的法律关系?一种理解是李四的债务,李四不用还了,张三来还,债务人由李四变成了张三,这就是债务转移。还有一种理解是李四的债务,张三同李四一起还,张三加入到李四原有的债务当中去,这就是债务加入。这就是司法实践中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容易混淆的地方。因此,我们讨论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的司法认定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确实是一个比较容易混淆的问题,因此被改判的案件不在少数。与债权转让、债权人变更相对应,债务也可以发生转移、债务人主体也可能变更,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学理上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承担原有债务,原来的债务人因此而免责的,学理上称之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债务转移。第三人加入已有的债务而成为共同债务人,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免除责任,在学理上称之为并存的债务承担,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一是债务的可转移性,债务转移所涉及的标的债务须得是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来履行的债务;二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加入协议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真实有效的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对应《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一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二是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明确拒绝。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债务承担协议中区分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主要须结合个案相关因素予以考量:
第一,需要考量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措辞。债务转移典型的表述是: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等内容。债务加入的典型表述: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由于债务承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一方单方履行义务或者丧失权利,因此措辞应当具备足够的确定性。
第二,需要考量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背景与目的,从中推断出当事人是否具备约束意思。债务转移需有明确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的意图;债务加入需要体现第三人自愿加入,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图。
第三,需要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即第三人对原债务是否存在实际利益,以致其作出加入债务或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第四,需要考量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是否提供了某种担保手段或者允诺了某种责任。
第五,需要考量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以后的实际行动。
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有助于减轻其财务压力;原债务人退出以后,债权人需要重新评估新的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可能面临更高风险,需要审慎决策。债务加入以后债权人有多个债务人可以选择,提高了债权的安全性,但多个债务人并存的情况下,也对债权人主张债权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更要着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两种债务承担的方式,可以灵活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满足不同的需求。在司法实践当中明确区分债务转移、债务加入,有助于保障债权人权益,优化债务结构,合理调配社会资源,优化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