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统一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的审查标准。“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从宽幅度的把握和审查作出相关规定。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对阶梯式量刑从宽幅度进一步作出规定,最大限度发挥认罪认罚制度在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化解矛盾等方面的作用。
二、关于控辩具结协商不足和量刑认识不统一的问题。《指导意见》第33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交流会商会要求,共同研究规范量刑建议的提出、说理、调整的标准和程序。人民法院既要充分尊重、依法支持检察机关运用确定刑量刑建议,促进认罪认罚、减少反悔上诉;又要对新型偶发、量刑情节复杂或者量刑情节尚未查明确定等情形的案件,协调检察机关最好提出幅度刑或者附条件的量刑建议,适当增加弹性、缩小幅度范围,以便法院根据庭审查明事实,最大限度裁量采纳、达成共识,也可避免前后反复、影响裁判效果。对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判断,应当区分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犯罪的法定刑、类似案件的刑罚适用等作出审查判断。
三、关于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的处理。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区别不同情形依法作出不同处理,经审理发现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对于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速裁案件,经全面审查后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对于被告人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司法机关应当从侦查阶段开始加强释法说理,对被告人加强法治教育,充分保障其知情权,使其真正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向其解释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可能加刑以及减刑制度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如果经教育后,被告人仍然坚持上诉且明确不再认罪认罚,导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抗诉。
四、关于值班律师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和被害人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问题。司法机关应当为派驻值班律师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健全完善阅卷、会见工作规程,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提供便利,确保值班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就定罪量刑、适用程序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协同强化值班律师工作保障,加强培训和考核管理,确保律师有效履职。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特别是提出确定刑建议前,要认真核实调解和解、赔偿谅解等情况,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退赃退赔、赔礼道歉,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